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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四:配料表

  • 日期:2020-05-08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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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料表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强制标示的内容,很多企业在产品配料表的标示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问,不少商家因为标示不慎而“吃”了官司。那么,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应该如何正确的标示配料表?本文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

上期内容中食安信讲解了GB 7718中食品名称的相关内容,本期内容继续以GB 7718基础,结合日常工作经验,对配料表部分进行了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相关法规要求。


法规原文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标示形式见附录 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 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 1 的方式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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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解读
配料表标示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配料名称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要求观其名即可知其属性,不可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配料的固有特性。如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选用其一,或等效名称。否则,应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各种配料应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总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分数不超过2%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法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料表中一定要如实标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中食安信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法总结如下:

要求

未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卡拉胶,瓜尔胶

食品添加剂(卡拉胶,瓜尔胶)

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具体名称

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

食品添加剂(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

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INS号)

增稠剂(407412

食品添加剂(增稠剂(407412))

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

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食品添加剂(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对于配料表中的食品营养强化剂、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等的标示要求,中食安信总结如下:

  • 对于列入GB 2760-2014中“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的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进行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或相关批准公告中的名称标示。可选择使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标示:标示化合物名称,标示营养素名称,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

  •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的标示,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

  •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复合配料的标示方法    


  复合配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配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复合配料的展开标示是指在配料表中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一一列出,即在配料表中标示出复合配料的各原始配料。复合配料是否需要展开标示取决于其添加量以及是否有标准,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可以选择合并标示。中食安信对各种情况下的标示方法总结如下:

加入/含量(%

有无国家/地方/行业标准

标示方法


25

不需要展开标示


25

需要展开标示

不合并标示: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25


合并标示: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排列顺序应在将同一配料合并计算后,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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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ng


其他一些特殊配料的标示    


在GB 7718-2011及其问答中,对于配料表中的一些特殊配料的标示进行了特殊要求,中食安信总结如下:

  • 食用菌种应标注菌种具体名称,企业可选择同时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 使用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 由食品制成的、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可以和其中的食品一起被食用的可食用包装物,需要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始配料,如包装糖果的糯米纸等。

  •         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如若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


变化趋势    


2019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虽然保留了食品添加剂原有的三种标识方式,但对“功能名称+国际编码(INS号)”的标识形式做了限制要求。

与GB 7718不同的是,2019年发布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等五种食品添加剂,必须标明具体名称,不得标注种类或者代码。同时,鼓励企业开展清洁标签行动,“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此规定如落地,势必会加深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行业都将造成巨大的影响。

       此外,对于特殊配料的标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增补,修改了植物油的要求,增加了“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果蔬汁”等的归类方式,并增加了食用香精、香料的标示方式。


结束语



配料表在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成分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生产企业只有规范标识,才能规避不必要的风险。随着消费者意识的增强,清洁标签将成为企业努力目标。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


往期解读: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一:范围与定义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二:基本要求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三:食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