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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现行版本与征求意见稿)解读

  • 日期:2020-07-30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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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近期正在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要求各相关单位于2020年7月17日以前反馈意见。中食安信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内容做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1. 修改了范围、术语、定义和产品分类的描述

为了进一步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在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中更改为“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术语中更新了较大婴儿定义,可以尽可能的规避因适用人群概念模糊而带来的风险;定义中提高了谷物干物质占比含量为50%,主要原料中增加了小米的表述;在产品的分类描述中,增加了具体的产品类别“如饼干、磨牙棒、罐装即食谷物辅助食品、其他”,详细列举了几种产品类型,便于更清晰的食品类别辨别。

2. 原料要求中添加了禁止使用项目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不应使用蜂蜜”,扩大了禁止使用的原料范围。

3. 修改了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和可选择的营养成分指标及部分限值

对比现行版的营养成分指标,此次添加了部分营养成分(维生素B1、钙,维生素B2,生物素等)限定范围值。将可选择营养成分维生素C调整为基本的营养成分,同时增加了可选择营养成分镁和烟酰胺,更加细化了成分指标种类及其限制范围。

4. 细化了能量计算时的规则及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修改了碳水化合物计算方式的描述“碳水化合物含量页可采用加和的方法计算,分别测定糖、淀粉的含量并进行相加”;将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修改为 8 kJ/g,同时增加附注“当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是罐装即食谷物辅助食品时,其能量值应≥335(80)kJ(kcal)/100g”,明确“当标签中不标示膳食纤维时,碳水化合物的计算可无需减去膳食纤维”,为了更明确的计算能量值提供了更详细的准则和依据。

5. 修改了添加糖限量的规定

将现行版中蜂蜜去除,修改为“如果在产品中添加的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对限量值进行下调,添加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的总量≤0.6g/100kJ(2.5 g/100kcal),进一步限制了碳水化合物添加种类和添加限值,降低了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中含糖量。

6. 修改了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限量标准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原则》要求,去除了原标准中污染物,真菌限量要求和沙门氏菌的限量要求,对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同时增加罐装即食谷类辅助食品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的内容。

7. 修改检测脲酶活性的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以大豆或大豆制品作为蛋白来源的产品中脲酶活性为阴性。

8. 增加了包装要求

新增“包装”要求,“可以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为企业包装技术给出了法律法规的指导和依据。

结束语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事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可以进一步防控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风险,为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提供更加细化的指导,并促进我国婴幼儿辅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