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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十月法规回顾:《食品安全法》第四次执法检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新规发布、10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 日期:2025-11-03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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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各政府监管机构陆续发布了一些食品相关的重要法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公告。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机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肌醇、3-岩藻糖基乳糖等10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落地法规,中食安信对2025年10月份发布的重点法规、标准以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简单解读,同时对本月发布的食品相关法规进行了汇总,供大家参考。

PART.1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于今年5月至9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本次执法检查,是《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第四次检查。

报告聚焦《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关键环节,重点围绕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风险防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以及新业态食品监管等方面展开检查。报告指出,当前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风险仍较为突出,例如农产品源头监管方面,食品重金属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需持续关注;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标准体系滞后于行业发展,随着食品新原料、新生产工艺及新型添加剂的不断涌现,标准制定更新不及时,部分现有标准存在局限性;进口食品监管存在短板,进口食品检测要求不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参照“个人自用物品”管理模式,导致部分不符合我国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行政处罚力度及配套机制需优化。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提出相应建议,包括强化全链条监管协同、加大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与实施力度、聚焦学校及周边食品等重点领域整治、完善新业态监管机制、健全进口食品监管体系,推动《食品安全法》全面有效实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PART.2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新规定


2025年10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同时废止。

新规主要优化三方面管理举措:引入“目录”管理,将现行规章中列明的18类官方推荐注册食品调整为动态“目录”管理。目录外的食品类别,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交注册申请;新增“清单注册”方式,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获我国认可且签署合作协议的国家(地区),其企业可通过所在国主管当局提交推荐清单,海关总署经审查后对清单内企业实施批量化注册;完善“注册延续”程序,现行法规对注册有效期统一为5年,企业需在届满前3至6个月主动提交延续申请,新规在维持5年有效期的基础上,建立自动延续为主、主动申请为辅的新机制,多数企业无需主动申请即可自动延续,但食品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企业正处于整改期、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食品已被暂停进口的以上三种情形除外。

此次新规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进一步迈向科学化与便利化,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政策动态,充分利用过渡期完成合规调整,以实现更稳定、高效的进口贸易合作。中食安信已对新规进行详细解读,可通过以下链接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解读

PART.3

总局发布《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进一步规范蛋制品生产许可

2025年10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以下简称《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

《细则》明确蛋制品生产许可类别编号为1901,涵盖再制蛋、干蛋制品、液蛋制品、冰蛋制品、热凝固蛋制品和其他蛋制品(具体品种)六大类。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求生产场所应依据产品类别合理划分作业区,防止交叉污染;设备设施需满足生产和检验需求,并配备有效的异物探测装置。此外,《细则》以附件形式列出了蛋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及检验项目与方法,为企业实现合规生产与质量控制提供了明确技术依据。

《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蛋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强化蛋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蛋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企业需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完善生产管理,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PART.4

肌醇、3-岩藻糖基乳糖等10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10月22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木聚糖酶、纤维素酶,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3-岩藻糖基乳糖,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可得然胶,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2'-岩藻糖基乳糖、6S-5-甲基四氢叶酸钙,增补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番茄红素、增补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营养强化剂2'-岩藻糖基乳糖、D-泛酸钙、肌醇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扩大使用范围的2'-岩藻糖基乳糖拟用于调制乳、风味发酵乳、调制乳粉、干酪、再制干酪、干酪制品及干酪类似品、冷冻饮品、糖果、焙烤食品以及饮料类(包装饮用水除外)中;增补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营养强化剂肌醇是通过新的生产工艺(合成生物学技术)制得,拟允许用于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风味饮料中,增加食品中的肌醇含量,质量规格则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执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