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学院

食品产品标准解读系列之三:固体饮料

  • 日期:2020-08-28
  • 来源:中食安信
  • 阅读:3383
  • 手机看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陆续开展了对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的专项整治。因固体饮料冒充特医食品利润高、追责难、刚需强、危害大,所以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与处罚。

为了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辨识固体饮料,了解更多食品安全知识,中食安信主要从产品属性、原料、声称方面解读了固体饮料的要求,同时也为企业在食品的正确标示上提供参考。



固体饮料的产品属性



食品的真实属性通常在食品名称中直接体现。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要求食品名称应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表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且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

固体饮料产品属性标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品名中直接体现属性,标示“固体饮料”,比如“果蔬酵素益生菌固体饮料”;另一种是品名中没有“固体饮料”,比如“复合型胶原蛋白肽”“复配蛋白质粉”,在标签上标注“产品类型:固体饮料”,以上两种情况皆可。



固体饮料的原料



固体饮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简称GB 2760)的要求。允许添加的食品营养强化剂需要符合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简称GB 14880)的要求。部分不法生产经营者非法添加,虚假标示以此来牟利,更有甚者会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药物,这已经成为市场监管总局专项整治与抽检活动的重点监管对象,并且有可能今后成为常态化管理。固体饮料作为一类普通食品,下表列出了其配料中允许使用的和禁止使用的原料名单。

普通食品原料红名单

普通食品原料黑名单

普通食品原料

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食品添加剂

花卉(例:天山雪菊等)

食品营养强化剂

中药材

新食品原料

药物(例:麻黄碱、酚酞、γ-羟基丁酸、育亨宾等)

批准为普通食品的原料

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物质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

……




固体饮料的声称



固体饮料的声称包含营养声称(含量声称、比较声称)及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声称需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简称GB 28050)的规定。声称是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标示,但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3.1 含量声称

含量声称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目前可以使用的声称用语举例有“含有”、“不含”“高”、“富含”“低”、“极低”或“无”等。含量声称用语并不是固定一成不变的,它可以有同义语。比如“高”可以用“含丰富××”。只有同时达到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才可以进行含量声称。以两种含量声称的示例来说明其要求与限制性条件。

含量声称

含量要求

限制性条件

高钙

≥240mg/100g

或≥80mg/420kJ

无或不含胆固醇

≤5 mg/100 g(固体)

同时符合低饱和脂肪的声称含量要求(≤1.5 g/100 g固体)和限制性条件(1.指饱和脂肪及反式脂肪的总和;2.其提供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3.2 比较声称

比较声称是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在GB 28050中,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比较声称同样也是有同义语的,比如“添加”、“降低”等。这里的关键是选择正确的参考食品。参考食品(基准食品)应为消费者熟知、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为了能体现产品的真实特点,同时又避免涉嫌不正当竞争,企业可以采用自售的同类产品作为参考食品进行比较声称。

3.3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功能声称是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功能声称的前提是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对于声称的营养成分种类数和标准用语的条数是没有限制的。功能声称用语是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以膳食纤维为例说明如下:

膳食纤维的功能声称的标准用语

错误示例

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固体饮料的常见声称要根据产品中各营养素的含量及种类,严格依据GB 28050执行,避免出现声称不符合相应含量要求或声称用语及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3.4 虚假宣称

除了上述合规声称以外,常见的不合规虚假宣称是医疗宣称与功能宣称,GB 7718的3.6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都有相关的要求。因此固体饮料是不能宣传健康医疗功能与保健功能。有的固体饮料在标签上标注“降尿酸”或“降血糖”,有的在标签上标注“提高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或者暗示产品具有某项保健功能。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固体饮料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参见GB 28050的附录D,不能越过“此道红线”,除此以外的都是不能使用的。



结束语



食品生产者及经营者必须从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规范自律,依法依规开展生产与营销、诚信经营。消费者需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选购鉴别商品的能力。监管部门需要严格加强对整个产业链的管理,提高对市场问题的预见性,主动排除市场陷阱,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才能让消费者获得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为行业内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提供帮助,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


往期解读:

食品产品标准解读系列之一:代用茶

食品产品标准解读系列之一:压片糖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