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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食品标签上的那些警示用语

  • 日期: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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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上的警示用语是指对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进行警示、告诫的词语,提醒消费者对其进行特别关注。2024年1月18日发布的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对食品标签上的警示用语有明确规定,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对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警示语标示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标示警示语。那么,现行产品标准中哪些产品有明确的警示用语标示要求呢?本期中食安信小编就带大家了解几种常见的食品类别的警示用语要求。

01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中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应标示警示用语,其内容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指南》同时明确了警示用语标示区域、字体、字号等标示要求。详情如下:

1)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2)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

3)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

4)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02

固体饮料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中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需标示警示信息,内容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标示要求如下:

1)警示信息需标示在上述类别固体饮料的最小销售单元上,且与产品真实属性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

2)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占面的20%。

3)警示信息文字应该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03

果冻

GB 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规定,凝胶果冻应标示警示用语“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警示用语标示要求如下:

1)警示用语应标示在凝胶果冻的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

2)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

3)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

0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GB 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上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同时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指导说明应对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标准未明确警示用语标示的其他要求。

05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标准未明确警示用语标示的其他要求。

06

婴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使用本产品。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标准未明确警示用语标示的其他要求。

GB 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标准未明确警示用语标示的其他要求。

GB 1076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中规定,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标准未明确警示用语标示的其他要求。

07

新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现已更名为卫健委)要求。在卫健委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中经常可以见到对标签标示的特别要求。例如《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中明确要求,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若无法确保消费者的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08

总结

针对食品标签上标示警示用语的要求还有很多,这也反映了监管机构对食品标示管理越来越严谨,越来越严格的趋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特别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执行标准的特别要求,依法合规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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