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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 日期: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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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为便于企业更好的理解新《办法》的变化,中食安信对该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1. 明确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

新《办法》明确了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包括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等情形。进一步明晰了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有利于企业合规经营,规范市场营商环境。

2. 增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要求,将原《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名称更改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经营许可纳入预包装食品中,并明确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主体资质要求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

近年来,超市、便利店因售卖红牛等保健食品超出经营范围被查处的情况层见迭出,新《办法》明确将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经营许可纳入预包装食品中,使企业对特殊食品的经营更加清晰,能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3. 推进信息化建设,简化程序,压缩办理时限

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明确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变更、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将许可法定时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到至多15个工作日。

新《办法》通过信息化建设,让数据多跑路,减少企业跑动次数,提高服务企业水平;同时压减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时限,更好的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效能。

4. 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

将原《办法》中从事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的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报告情况。同时,新《办法》明确了六种情形发生变化,应当报告。

5. 对简单食品制售行为,简化许可

新《办法》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近几年,全国各地餐馆卖“拍黄瓜”等凉菜因无证经营被举报乃至被查处的事件屡见不鲜,很多小作坊、卤菜摊等对此类简单食品制售行为是否需要具备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都不清晰。此次进一步明确并简化了简单食品制售行为的审查内容,企业可按照要求申请许可,同时也利于监管部门的执法,更好的规范市场营商环境和保护群众健康。

6. 细化食品经营类别,调整主体业态标注及许可条件

新《办法》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明确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半成品定义,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进一步规范了“散装食品”的定义,明确未经食品生产者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销售者在经营场所根据需要对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进行拆包销售或进行重新包装后销售的食品,均纳入散装食品的范畴。

新《办法》增加了从事食品批发销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同时对许可条件的人员要求中,明确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7. 细化法律责任

一是细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法律责任;二是设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三是强化柔性执法手段,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主要处罚手段,对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多采用责令限期改正的柔性处罚手段。

通过明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保障食品经营的合法性,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总结

新《办法》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增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备案有关的要求,细化食品经营类别,推进信息化建设,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办法》中的要求执行,切勿挑战法规底线。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对上述新《办法》解读,帮助食品企业和行业相关人员更好的了解法规标准变化趋势、监管趋势,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同时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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