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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预包装食品中的那些豁免标示内容

  • 日期: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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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通用要求在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有详细规定,需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成分表(含声称、强化的营养成分及使用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标示反式脂肪的情形)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同时,标准中也规定了很多豁免标示的情形,中食安信小编汇总了相关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参考执行。

01

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情形

GB 28050规定了以下几种预包装普通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包括:

1.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食品,如生鲜食品(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现制现售食品;

2.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食品,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3.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食品,如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每日食用量少的预包装食品具体包括调味品、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香辛料、茶叶等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酵母和食用淀粉等其他类食品。

上述豁免情形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需要标示营养标签:

1.当包装上出现营养信息时,如标签上含有营养声称、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或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等情形,则需要标示营养标签;

2.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则应当标示营养标签,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食品类别。

02

豁免标示保质期的情形

GB 7718规定以下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包括:酒精度≥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和味精。其中固态食糖包括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豁免标示保质期并不意味着没有保质期,而是不强制要求标示。上述这几类食品在贮存条件下状态稳定,微生物也很难在其中繁殖。这些特点决定了它们本身的保质期很长,正常情况下从产品生产到消费者食用完毕,整个过程的时间远远小于产品的保质期。因此法规不强制要求标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上述食品可以无限期存放和食用,如果贮存条件不符合标签标示要求,产品仍然存在食用安全隐患。

03

其他豁免标示的情形

GB 7718规定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豁免标示配料表、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产品标准代号。但应标示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及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代理商信息为《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对于豁免标示的内容,当生产经营者选择了标示时,应按照相应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地标示,确保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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