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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口乳品监管制度

  • 日期:2020-04-01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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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口乳品监管制度

 

为确保进口乳制品品质安全、规范进口乳制品管理,中国对进口乳品实行多层次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产品配方注册制度,对境外乳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实行备案制度。为了帮助境外生产企业更好的了解乳品进口的相关制度及流程,中食安信对我国进口乳品监管制要求进行了梳理,以供参考。

一、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要求,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境外乳品生产企业注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负责管理,经过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目前该部分职能划归到国家海关总署。

境外乳品生产企业要符合下列要求:

1)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应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2)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应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3)境外乳品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种类、品牌。

 

1、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

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从境外进口如下乳品需要进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种类

明细

消毒乳

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

调制乳

其他消毒乳,如非热处理杀菌处理的膜过滤除菌、超高压杀菌处理等。

发酵乳制品

发酵乳(酸乳)

发酵风味乳(风味酸乳)

乳粉

全脂乳粉

部分脱脂乳粉

全脂加糖乳粉

脱脂乳粉

调味乳粉(全脂、脱脂)

配方乳粉

营养强化配方乳粉

其他乳粉

奶油

黄油

稀奶油

其他奶油

炼乳

加糖炼乳

无糖炼乳

其他炼乳

奶酪

干酪

硬质干酪

其他奶酪

乳清粉

脱盐乳清粉

乳清粉

其他乳清粉

乳清浓缩蛋白

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乳基较大婴儿、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乳与乳制品

干酪素;其他制品

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相关乳品的定义如下:

初乳: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生乳: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2、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流程

                                               乳品1.png

3、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获得注册的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根据注册审批情况不定时进行更新。

查询网址: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2811812/jkrpjwscqyzcmd3/index.html

 

二、乳品进口过程中的监管及处置

 

1、境外乳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制度

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境外乳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2、境内乳品进口商备案制度

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

3、进口乳品检疫审批管理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中规定,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

生乳:是指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生乳制品:是指直接以生乳为主要原料,未经过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乳制品。

巴氏杀菌乳或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注意: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4进口乳品时随附卫生证书制度

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1)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2)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3)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4)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5、进口乳品时随附检测报告制度

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

1)首次进口的乳品

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2)非首次进口的乳品

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非首次进口乳品检测项目需按《非首次进口乳品检测项目表》进行检测。

3)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6、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处理规定

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海关报告。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制定颁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6101日起施行。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申请人应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共9种产品配方。

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审评工作。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统计,截止20203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批准168家企业的1302个配方注册申请。其中,已批准境内企业115家共计989个配方,已批准境外企业51313个配方。截止2020323日,2020年共批准了21个配方注册申请,其中境内企业1家共计9个配方,境外企业2家共计12个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注册办理流程如下:

乳品2.png

参考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质检总局关于更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