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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店还是广告?重庆一美食博主被罚

  • 日期:2023-08-12
  •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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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达人、美食博主探店等各类互联网分享行为,让一批网红店铺圈粉无数。许多商家通过探店成功引流,不少人以此为业,从中获利。

7月19日,记者从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近日对探店达人杨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这是《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修订颁布以来,重庆地区查处的首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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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杨某某在网络平台以体验分享为名,发布推销商品的视频广告及购物链接,但整个视频广告中并未标明“广告”。

经调查,当事人杨某某在网络平台领取了某餐厅发布的商业促销广告单,随后自行制作、发布了一段以讲述介绍的形式为该餐厅进行宣传的广告视频。视频通过介绍餐厅地点、餐品、特色等内容,从而获取商家佣金。整个视频内没有标明“广告”,且视频中附加购物链接。

执法人员认为,该广告视频属于体验分享形式的推销商品视频广告,附加了购物链接,整个视频广告中并未标明“广告”,存在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嫌疑。

今年5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而本案中的违法广告视频符合“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情形,并未标明“广告”。鉴于以上情况,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