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平江县出现多起经警告后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其中一个案件,和大家聊一聊进货查验制度的重要性。
案情介绍:
2020年03月0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平江县长寿镇明胜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平江县XX食品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0年0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厂区的储存间内有食品原材料:加加味极鲜酱油,产品标准号:GB18186,产地:湖南省长沙市,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19年12月03日,公司名称: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路,服务电话:400-809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3010301****,净含量:25Kg,数量:6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34301240****),与上述食品原材料标签标识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且不能提供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及进货票据。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9日以153元/桶的价格购入加加味极鲜酱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3010301****),共购进14桶,购进方式为微信下单。当事人索取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34301240****),但没有索取进货票据及该产品的检验报告。至检查时止,在其厂区的储存间内还有6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43010301****的加加味极鲜酱油。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已使用了8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43010301****的加加味极鲜酱油制作了2000Kg酱干,销售价为12元/Kg,货值金额共计24000元。据当事人当场提供的销售明细账本显示,上述成品酱干已全部销售完毕。
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属经警告后仍不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处2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三、释法评述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故进货查验不只是食品生产者的义务,同样也是食品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可以保护生产经营者自身的权益。
如何做到食品可追溯,做好相应的信息记录,是必不可少的措施。第一,在采购索证方面。食品生产企业采购时,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要查验证件、以便溯源。第二,在进货验收方面,应有专人负责验收,原则上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不得采购;第三,在台账记录方面,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络方式等内容。
四、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 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