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同时,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2025”)等多项法规。上述法规均将于202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发布之后,对于保健食品的标签标示的要求有了不小的改动。为帮助各企业和消费者更好地理解法规变化,中食安信详细梳理了保健食品标签的标示要求,供大家参考。
PART.1
新规核心背景与监管逻辑
本次新规修订将字体格式、日期标示等要求,统一由《办法》进行规范;同时设置专门章节细化特殊食品标签要求,实现“共性准则全覆盖、特殊属性强约束”的监管逻辑。相较于旧规,新规重点解决了过往标签存在的“日期难找、信息混淆、商标误导”等行业痛点,通过更严苛的标示要求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也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清晰依据。
PART.2
保健食品标签合规核心要求
保健食品标签需同时满足《办法》针对特殊食品的专属规定,以及GB 7718-2025和《办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共性要求,两者缺一不可。具体合规要点如下:
2.1 特殊规定
1)产品名称规范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
2)额外商标使用限制
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需严格遵守双重约束:一是该商标的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二是该商标的面积需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面积。同时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不得引人误解其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
3)净含量和规格标注
保健食品标签标注的规格应当为最小制剂单位的质量或者体积;标注的净含量应当为最小销售单元中所含产品的质量或者体积,或者最小制剂单位的规格及其对应数量。
4)强制标示内容与警示用语
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外,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同时标明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等信息,并设置警示用语区并标明警示用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此外,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标明“营养素补充剂”字样。
5)小规格包装标示要求
对于最小销售单元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产品,在标签上至少应当标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以及保健食品标志、生产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警示用语等。
6)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的变化
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有多层包装的,外包装应当符合《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标注要求,其中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但是,拆除外包装后能够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包装,也应当符合《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标注要求。
2.2 共性条款(预包装食品通用要求)
1)字符高度及日期标示
中食安信此前详细梳理了字符高度及日期的标示要求,供大家参考。详见【原创】新规发布后,字符高度及日期应如何标示?
2)风味图案标示规范
根据GB 7718-2025第4.4.1.2条,若产品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3)致敏物质强制标注
根据GB 7718-2025第4.12条,致敏物质变为强制标识内容。如存在,应在配料表中通过加粗、下划线等方式突出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GB 7718-2025中D.4列明的配料可免于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
PART.3
总结
本次《办法》及GB 7718-2025等新规的实施,对保健食品标签合规提出了新的要求,核心在于通过标准化、精细化的标示规范,解决行业痛点、保障消费者权益。企业需重点关注产品名称、商标使用、警示用语、小规格及多层包装等专属要求,同时落实字符高度、日期标示、致敏物质等通用规范。
考虑到新规实施尚有过渡期,建议企业提前开展现有产品标签的合规自查,梳理问题清单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在2027年3月16日前完成全产品线标签的合规升级。后续需持续关注官方解读与配套政策,动态优化合规管理措施,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平稳应对监管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