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桂处〔2021〕21 号
当事人: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78709****
住所: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
2021年3月25日,根据市局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抽样检测的工作部署,我局委托海南省计量测试所依法对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号的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调和油进行计量监督抽查抽样,抽查检验结果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为了进一步调查了解,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根据检测报告结论,我局2021年5月11日对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海市监桂责改[ 2021 ]203号),责令对上述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进行改正,截止2021年5月25日,该公司已对产品标注标签整改完毕,并对出售的问题产品进行下架召回,整改重装入瓶。以上重装产品经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符合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要求。
经查,当事人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生产61瓶小厨家花生调和油,该批次花生调和油的生产批号20210301、规格型号:5升。2021年4月21日,我局收到了海南省计量测试所出具的花生调和油抽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项目检查结果是5mm; 净含量项目检验结果是平均实际含量4987.0ml,检测总体结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证明了上述花生调和油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花生调和油的销售情况分别是:1.销售价格37元/瓶,销售了40瓶,2.销售价格39元/瓶,销售了8瓶,3.尚未销售13瓶,标注销售价格49元/瓶,上述涉嫌产品货值24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在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号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正在经营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委托代理人配合调查处理案件的合法性。
3.抽样单1份和检测报告1份,证明了我局依法抽样检测及检测的花生调和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的事实。
4.入库单1份,送货单2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花生调和油数量、销售数量及货值是2429元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退货单1份,产品召回记录3份,银行账单2份,检测报告1份,照片8份,证明了当事人对销售的产品下架召回并对产品整改完毕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3、4、5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计量标准的花生调和油的事实。
2021年9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桂处告〔2021〕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计量标准的花生调和油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和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429.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43号)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