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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香精中加入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所有食品添加剂都需标示,还是只有属于甜味剂、着色剂、咖啡因的食品添加剂需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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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添加剂标识通则》规定,在食品用香精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作为食品用香精辅料的食品添加剂(具体名单见GB 30616-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附录A及附录B),不需要标示具体名称,用“食品用香精辅料”字样标示。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啡因等食品添加剂需要标示具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