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发展的其他优势有哪些? “抽样后即放行”监管新模式:为了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进口食品提出“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的创新监管模式。同年,海关总署也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 “抽样后即放行”政策的实施,实现了进口食品出区申报与流通环节无缝对接,为企业节约了检验放行时间,进一步增强了综合保税区的活力。 “选择性征税”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可在享受保税政策的同时,在货物二线内销环节综合考虑进口料件和出区成品的关税税率差异、加工后成品的增值情况,以及进口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因素,通过综合测算选择缴纳税款较少的方式进行申报,从而合理筹划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