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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生产销售未按照要求标注新资源食品食用限量的食品案

  • 日期:2025-12-04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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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通市监处罚〔202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食用量:≦25克/天;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使用限量”的规定,使用“玛咖粉”时标签或说明书中应当标注食用限量。

根据《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五、蛹虫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的规定,使用“蛹虫草”时标签或说明书中应当标注适宜人群和具体名称“蛹虫草”。

经查,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原浆精酿啤酒”未按照要求标注食用限量;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玛咖虫草啤酒”未按照要求标注食用限量、不适宜人群以及具体名称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