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通市监处罚〔202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食用量:≦25克/天;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使用限量”的规定,使用“玛咖粉”时标签或说明书中应当标注食用限量。
根据《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五、蛹虫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的规定,使用“蛹虫草”时标签或说明书中应当标注适宜人群和具体名称“蛹虫草”。
经查,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原浆精酿啤酒”未按照要求标注食用限量;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玛咖虫草啤酒”未按照要求标注食用限量、不适宜人群以及具体名称。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