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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应当执行哪个?

  • 日期:2022-04-2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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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涉案产品双娇大刀肉辣条素辣条大礼包作为“辣条”类食品,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2月10日《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中已将“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贪吃飒经营部上诉提出涉案产品属于“挤压糕点”,可以添加脱氢乙酸钠、阿斯巴甜等食品添加剂,执行的是湖南省的地方标准,该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南京市江宁区贪吃飒食品经营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3民终1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贪吃飒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工业园3幢。

经营者:邬赞芸,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钰琳,该经营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伟才,湖南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傲,男,199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贪吃飒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贪吃飒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陈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贪吃飒经营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产品属于“挤压糕点”,执行的是《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挤压糕点》,根据该地方标准,“挤压糕点”可以添加脱氢乙酸钠、阿斯巴甜等食品添加剂,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挤压糕点》截止至今并未公示或公告废止,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公示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故生产企业仍可执行《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挤压糕点》。三、湖南省××委于2020年9月14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挤压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前述地方标准可以延期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19年第56号《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请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该不合法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不予适用。

陈傲辩称,本案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6号公告和《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挤压糕点》相冲突。地方性文件若与国家标准冲突,应以国家标准为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陈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贪吃飒经营部退还货款850元,并赔偿8500元,合计9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贪吃飒经营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贪吃飒经营部系由邬赞芸经营的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日用百货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在天猫平台注册网店销售相关产品。2020年6月18日,陈傲在贪吃飒经营部经营的网店购买170包双娇大刀肉辣条素辣条大礼包,单价6.5元,商品总价1105元,商家改价-255元,陈傲实际付款850元。2020年6月21日,陈傲签收涉案货物。陈傲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至法院,陈傲庭审自述涉案产品已食用一包,现尚有169包未拆封。涉案产品生产于2020年5月19日,出厂检验报告单记载:按照DBS43/002挤压糕点标准,产品检验合格,允许出厂。产品包装记载信息如下:品名:辣些年(素大刀肉);产品类型:挤压糕点;加工方式:冷加工;配料:小麦粉、饮用水、植物油、食用盐、辣椒、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三氯蔗糖、甜蜜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5呈味核苷酸二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脱氢乙酸钠、双乙酸钠、丙酸钙、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红曲黄、红曲红、食用香精香料];执行标准:DBS43/002;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343010500035;保质期:6个月。贪吃飒经营部网店页面对涉案产品信息记载如下:双娇大刀肉辣条素辣条大礼包8090后麻辣怀旧零食儿时休闲网红小吃,厂名:湖南双娇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双娇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记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为:一、糖果制品,类别编号1301,类别名称糖果,品种明细:1、硬质糖果;2、充气糖果;3、凝胶糖;二、糕点,类别编号2402,类别名称冷加工糕点,品种明细熟粉糕点(挤压糕点类)。2017年10月11日,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挤压糕点》(DBS43/002-2017),第3.6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中“中式糕点”和相关公告的规定。2020年1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司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处出具《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关于湖南省挤压糕点地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20)14号],内容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司发现你委制定发布的《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挤压糕点》(DBS43/002-2017)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时该标准有关内容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19年第56号)要求。请你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2020年3月27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2020年3号公告,内容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19年第5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关于湖南省挤压糕点地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20)1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3月31日起废止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挤压糕点》(DBS43/002-2017)。该公告未在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公布。2020年8月17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处《关于苏粟信访咨询〈挤压糕点〉标准有关问题的回复函》中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已于2020年3月27日下发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挤压糕点》(2020年3号)的公告。但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于企业生产的影响,根据中央“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我委拟将原废止公告延期到2020年12月31日,目前正在对延期废止公告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一审法院认为,陈傲与贪吃飒经营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就涉案产品订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陈傲诉请贪吃飒经营部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产品类别及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陈傲请求贪吃飒经营部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关于涉案产品类别及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2019年12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并实施《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调味面制品(包括俗称的“辣条”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统一“辣条”类食品分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根据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方便食品类别中包含方便面(编号0701)、其他方便食品(编号0702)、调味面制品(编号0703),调味面制品纳入方便食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本案中,贪吃飒经营部网店宣传页面对涉案产品表述为“双娇大刀肉辣条素辣条大礼包”,该产品为“辣条”类食品,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调味面制品,应当按照“方便食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附录A表A.1(续)中载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又名脱氢醋酸及其钠盐)的适用范围均不包括方便米面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之规定,涉案产品使用前述两种食品添加剂,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贪吃飒经营部辩称涉案产品属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挤压糕点》(DBS43/002-2017)中的挤压糕点,已按照糕点类实施生产许可,脱氢乙酸钠、阿斯巴甜属于糕点类食品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贪吃飒经营部上述抗辩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关于陈傲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贪吃飒经营部作为涉案食品经营者,审查了相关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单,涉案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存在被注销或被撤回、撤销、吊销等情形,出厂检验报告单显示产品检验合格,贪吃飒经营部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无证据证实贪吃飒经营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陈傲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贪吃飒经营部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请求贪吃飒经营部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款,依法不予支持。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陈傲请求贪吃飒经营部返还货款,依法予以支持。陈傲自述已食用一包,贪吃飒经营部返还货款金额以下余产品价值为限,即845元。同时,陈傲应将同等价值的货物返还贪吃飒经营部。陈傲主张涉案产品由其销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南京市江宁区贪吃飒食品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傲返还货款845元,陈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购的169包双娇大刀肉辣条素辣条大礼包退还南京市江宁区贪吃飒食品经营部;二、驳回陈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市江宁区贪吃飒食品经营部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贪吃飒经营部二审提交了四组证据。证据一、《湖南省地方标准 湘味面粉熟食》、《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湘式挤压糕点》。证明:根据前述标准及《国家标准糕点分类》、《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挤压糕点》中对“挤压糕点”的定义,涉案产品属于“糕点”中的“挤压糕点”。证据二、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挤压糕点地方标准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证明:挤压糕点生产企业在湖南省××委公告期限延期内,涉案产品允许添加阿斯巴甜、脱氢乙酸钠。三、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挤压糕点》执行期限的通知。证明:湖南省××委决定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挤压糕点》延期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品制品(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辣条(征求意见稿)》。证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品制品(征求意见稿)》后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辣条(征求意见稿)》。本院认为,上诉人贪吃飒经营部提交的材料均系网上打印件,依法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案中,贪吃飒经营部作为涉案商品的食品经营者具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并保证其经营食品的安全。涉案产品双娇大刀肉辣条素辣条大礼包作为“辣条”类食品,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2月10日《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中已将“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贪吃飒经营部上诉提出涉案产品属于“挤压糕点”,可以添加脱氢乙酸钠、阿斯巴甜等食品添加剂,执行的是湖南省的地方标准,该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南京市江宁区贪吃飒食品经营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京市江宁区贪吃飒食品经营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贪吃飒食品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纯清

审判员  程朝晖

审判员  尚晓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