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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讲创新不能无法无天

  • 日期:2018-02-02
  • 来源:中国食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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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创新已经成为了行业追逐的亮点,同时也成为了企业宣传和包装自己的修辞。作为市场行为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以谋求创新的名义撼动法规的权威,就成为了另一种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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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行为包括:在产品宣传当中,把一些探索性的学术研究话题当成结论,抵制现有的法规;还包括在企业营销当中,一方面大谈遵纪守法,另一方面又说自己做的一些违法的事是在以创新的方式推动法规的进步;也包括在舆情当中,把根本没有经过论证的伪科学观点说成是创新成果,以此推断出现有法规存在问题的结论,并加以传播。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王老吉以包装了“863”计划概念的可以延寿的不当结论敲击公众脑洞;又如某些科学实验中确立了一些食用物质有降低糖尿病发生风险的作用,于是含有该物质的食品就被一些经销商说成可预防甚至治疗糖尿病;再如在营养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当中,把中医的“调补养”作用和“治未病”理论,异化解读成为“营养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

  毫无疑问,这种以创新的名头抵触甚至诋毁现有法规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煽动性和蛊惑力,原因就在于这些违法之人并不回避现有法规,也并不否认自己懂法。而是先承认法规的存在,而后以评判者的姿态用所谓创新的思维和理论来否定法规。于是,公众被这种坦诚地敢于对抗现行法规的另类观点打动打懵,而就在公众“动”与“懵”之间,违法的观念输出了,以违法观念包装的产品卖出了。法规,成为了这种“创新理论营销”的工具和铺垫。

  必须承认,创新的思维无禁区,也必须承认,现行的法规有缺陷,但是,这绝不代表创新可以违法。创新的核心属性是以科学为基础的探索研究,它是动态的个别的未经过验证的案例,而法规是公众在社会活动中必须时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法规中包含了可靠的经过科学检验的创新成果,创新的积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程度也可以推动法规的进步,但是,法规对于社会行为约束的力量永远大于创新。任何创新行为可以在学术界研讨、可以在实验室探索,但是在其纳入法规之前决不可用以在公众面前挑战现行的法规。

  科学消费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风尚,科技创新成为企业成长的追求,以科学的名义说话,更是行业繁荣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科学成果毕竟代替不了法规的条款。当前有很多食品特别是营养保健食品在营销宣传中使用包括获得各种奖项的科研成果作为背书,这些成果当然是真实的,也当然可以为企业和产品增光添彩,但是绝对代替不了法规对于企业和产品规定的声称。判定企业是否规范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其行为是否遵守现行法规的条文。科学的新成果可以推进法规的进程,但绝不能触碰法规的底线。创新不可无法无天,这是一条铁律。

  同时,应该明确,产品的属性决定适用的法规。当前,健康理念深入人心,健康产品市场日益丰富。面对着琳琅满目的产品,面对着处方药品、OTC药品、保健食品、营养健康食品,专业知识有限的消费者存在着选择的困惑,个别企业也就有意混淆概念进行误导宣传。其方式就是用一种产品的法规套用宣传另外一种产品,造成市场混乱和消费的误区。而企业有意违法声称,把一个食品当成比药品还神奇的产品来宣传,欺骗消费者。可见相关法规的精准和普及是健康消费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将一些违法的创新理论推上舆论风口的是个别专家不负责任的言论和个别媒体的不当传播,背后折射的是监管的短板。要想杜绝这种行径,需要社会共治。除了企业自尊自律、消费者自觉自省、专家自强自爱、媒体自严自持之外,最重要的是要监管部门切实尽职尽责,一要在监管举措上扬优抑劣,不断深化,二是要利用资源优势加大科普的力度。食品产业正在成长,健康消费正在升级,在成长和升级的过程中,需要法治的保障。把违法的行为揭露出来,把相关的法规推广出去,应当是行业规范首先要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