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286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孙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在常熟市虞山镇林饼记食品商行(以下也称“被举报人”)的淘宝网店里购买该店铺卖的椰蓉酥,商家平台上宣称产品少糖,实际并没有少糖的依据和参照物,认为商家虚假宣传,请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关于被举报人网上销售椰蓉酥的页面宣称的内容“关键一点是做了少糖的,不甜腻!不甜腻!……”,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配料表,表示厂家在2024年3月生产该椰蓉酥时进行了配方改良,减少了原来产品配料中白砂糖的占比用量,做了少糖版本,故被举报人在网站产品详情页面中描述“少糖”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宣传。根据核查处理的情况表明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成立,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0月30日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依法有权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3日收到案涉举报,于2024年10月29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0月30日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关于被举报人网上销售椰蓉酥的页面宣称的内容“……少糖……”,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配料表,表明该款椰蓉酥在2024年3月生产时进行了配方改良,减少了原来产品配料中白砂糖的占比用量,做了少糖版本,故被举报人在网站产品详情页面中描述“少糖”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宣传。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适当,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