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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被罚5万元

  • 日期:2025-03-02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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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松处〔2025〕**********号

当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区**********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原味餐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23日),其实际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21日。

当事人当天将上述原味餐包全部销售给了松江区**幼儿园。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采购了上述原味餐包325个,采购价为1元/个,当事人将上述食品全部销售给了松江区**幼儿园,售价为3.5元/个,营业收入为1137.5元,故货值金额为1137.5元,违法所得为1137.5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法于2025年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松听告〔20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得知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上述行为,符合从轻裁量等级。

我局认为,当事人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销售给客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柒元伍角。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壹佰叁拾柒元伍角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