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食品中非法添加宣称“壮阳”功能非食用物质案。案件查办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进行有毒有害认定,根据专家意见认定: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宾达树皮等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为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同类案件,现印发认定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该意见可作为同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佐证材料,供司法机关甄别有毒有害物质、定罪量刑时参考。
附件: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宾达树皮等物质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18日
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宾达树皮等物质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及其系列衍 生物的有毒有害性进行评估、认定。
专家组经研究,形成认定意见如下:
一、育亨宾可能引起心悸、血压波动、行为混乱或异常等不良反应,立体异构体α-育亨宾、β-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含有与育亨宾一致的核心药效团,根据毒性交叉参照原则,具有同等属性和有毒有害性。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育亨宾以及系列衍生物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宾达树皮等物质从未获得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或新食品原料,以及保健食品 原料。因此,在食品中检出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属于非法添加。
由于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具有相同/相似的核心药效团和临床功效,具有类似属性和危害性,食品中非法添加、使用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可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因此,食品中非 法添加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宾达树皮等物质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