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吉某某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钱塘市监处罚〔202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吉某某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叶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案涉花生酥糖、黑麻酥糖以及花生一口酥、核桃一口酥、芝麻一口酥等5款食品标签配料不尽一致,而营养成分表标注事项却完全一致;当事人经销的芝麻一口酥产品加贴不干胶标签,包装上里外标注事项不一。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54.4元;
二.罚款1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