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起草组已完成标准草案修订工作,现开展标准起草阶段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2月28日前将征求意见表电子版反馈至联系人邮箱。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表见附件。
邮箱∶tangyb@ninh.chinacdc.cn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2022年2月16日
附件:
附件1-GB 22570 辅食营养补充品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草案征求意见表.xls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 标准起草基本情况
本标准于 2017 年立项修订(项目编号 spaq-2017-013), 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国家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018 年 3 月 22 日正式启动修订,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 一次工作会议;2018 年 4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开展国内外相关法规进展、我国应用的改善效果与不适反应、 行业意见的收集,以及检测方法适用性研究;2019 年 1 月 10 日,召开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起草组内部研讨会;2019 年 3 月 26 日,召开行业及专家意见征求会;期间,根据行业企 业反馈的意见,深入调研,对标准文本进行继续修订;2021 年 11 月 3 日,召开重点问题专家研讨会,形成《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草案。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工作程序手册》要求,现再次开展行业征求意见。
二、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标准修订过程中,坚持以《食品安全法》立法为宗旨, 全面贯彻落实“最严谨”标准精神,以保障婴幼儿营养和健 康为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深入调研,广泛收集行业、企业、 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监管部门、专家、消费者等意见建议, 分析我国实施相关项目的营养改善及不适反应监测数据与 质量监测数据,联合主要应用企业对辅食营养补充品中微量 营养素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结合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 相关标准的主要制修订进展,全面考虑我国婴幼儿营养膳食 现状,特别是为支持我国正在大范围实施的重点地区儿童营 养改善项目,对标准的目标人群及营养成分等指标进行了修订。
1. 范围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适用于 6 月龄~36 月龄婴幼儿及 37 月龄~72 月龄学龄前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即扩 展了适宜人群,包含了 60-72 月龄儿童。
2. 术语与定义
删除了“辅食”定义;“辅食营养补充品”定义中,将“辅 料”修改为“食品原料”;“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定义中“… 且食物基质可提供部分优质蛋白质”修改为“…且食物基质 提供优质蛋白质”;“辅食营养素撒剂”定义修改为“由多种 微量营养素制成的粉状或颗粒状辅食营养补充品,含或不含 食物基质或其他食品原料。” ,修改后表述更为准确。
3. 技术要求
(1)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推荐量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和“辅食营养素撒剂”增加了“每 日份产品应为独立计量小包装”,更加明确要求每日份的辅 食营养补充品应有独立包装和准确计量。
(2)原料要求 修改了原料要求描述。
修改为: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食 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 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另外,增加了 “3.2.3 不应添加可用于食品的菌种”。
(3)感官要求
改为表格方式进行表述;滋味、气味要求中增加了“无 异味(如哈喇味)”,表述更为明确,感官易识别。
(4)必需成分、可选择成分指标
考虑我国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人群干预应用现状、 生产工艺现状、产品营养素含量分布情况,参考国际组织、 地区和发达国家相关法规标准,修改了每日份含量的适宜人 群年龄段范围,并相应修订了每日份辅食营养补充品中营养 素的范围值。即,每日份含量的适宜人群年龄段范围将“6 月 ~12 月龄食用”和“13 月~36 月龄食用”合并为“6 月龄~36 月 龄食用”,“37 月~60 月龄食用” 修改为“37 月龄~72 月龄食 用”;调整了每日份辅食营养补充品中营养素的范围值,并增 加了原标准中无最大值营养成分的上限值。
(5)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原则》要求,对污染 物、真菌毒素、微生物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
(6) 脲酶活性
“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改为“含有大豆或大豆制 品作为蛋白质来源的产品中…”;将“脲酶活性定性”改为“脲 酶活性定性测定”。
三、 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情况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澳新和我国对婴 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制定了类似的法规标准或指南。国际食 品法典委员会制定了“维生素和矿物元素食品补充剂通则” 《Guidelines for vitamin and mineral food supplements》 (CAC/GL 55- 2005)、“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通则” 《Guidelines on formulated complementary foods for olde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CAC/GL8 -1991,2013 修订, 2017 年修正);世界卫生组织在 2016 发布“应用多种微量营 养素粉强化 6-23 月龄婴幼儿和 2-12 岁儿童食物的指南” (WHO Guideline: Use of multiple micronutrient powders for point-of-use fortification of foods consumed by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aged 6–23 months and children aged 2–12 years.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6);澳新食品 标准局制定了“配方代餐食品和配方补充食品” 《Formulated meal replacements and formulated supplementary foods》 (Standard 2.9.3,2015) ,该标准的第 4 部分为《幼儿配 方辅助食品》;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 充品》(GB22570-2014)。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