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固体饮料行业市场规模逐步扩大,但广告违规问题频发,已成为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对企业来说,一句违规宣传不仅可能让广告费打水漂,还会影响市场布局。固体饮料广告该警惕哪些“坑”?怎样合规又有效?本文为你拆解。
PART.1 监管情况
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其广告宣传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中有关普通食品广告宣传的规定,确保所有宣传内容均在法规框架内展开。
PART.2 高频“坑点”
1.宣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触碰医疗属性
例如:广告内容宣称产品具有治疗和预防高血压、心脏病、降血糖等功能,使用“中药”、“抗炎”等医疗术语等,使用“安神”、“上火”、“活血”等误导性用语。
依据:《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宣传具有保健功能,超出普通食品定位
例如:直接宣称“有助于调节肠道菌群”“改善睡眠”“增强免疫”等功效,使用“让健康“肠”驻”、“激活肠动力”等暗示性用语,使用人体器官图案暗示功能,设置“适合××人群”等特定人群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3.混淆产品类别,误导消费者认知
例如:使用产品名称使消费者将本产品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混淆。
依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中规定,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
4.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真实性
例如:最佳、100%吸收,王中之王等。
依据:《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PART.3 结语
固体饮料广告合规不仅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基本义务,更是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执法部门对广告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加大,各固体饮料企业需强化合规意识,将法规要求贯穿广告策划、制作、投放全流程,唯有坚守合规底线,才能实现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推动行业形成良性竞争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