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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含麻黄碱的“三无”减肥产品被查处,涉事商家被罚2万元

  • 日期:2025-02-27
  •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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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王某某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嘉秀市监处罚〔202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钱检刑行意【2024】***号),显示王某某(身份证号码:330411********)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建议我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初步核查,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自由职业者,主要在家从事微商活动。2019年起,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无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品牌及说明、无正规包装的情况下,多次从上家处购买减肥产品,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方式销售给不特定的人赚取差价,共计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公安部门和检察院已认定)。经查明,2023年12月份,方某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向当事人求购该减肥产品。其中,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以728元的价格将减肥产品30包(每包9粒,平均每包24.2元)出售给方某某,并邮寄至方某某指定的王某某位于杭州市钱塘区的住处。后该份减肥产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含有法律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麻黄碱成分。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以728元的价格将减肥产品30包(每包9粒)出售给方某某,因本次销售的产品未被查获,故无法认定该批减肥产品是否含有法律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麻黄碱成分。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洛兴村仲家兜**号被公安部门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査获散装减肥产品55包(每包6-10粒不等)。经检测,该批减肥产品含有法律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麻黄碱成分。鉴于上述事实,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分局以当事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7月19日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出违法所得、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出具《不起诉决定书》(钱检刑不诉2024】***号),并向我局移送《检察意见书》(钱检刑行意2024】**5号),建议我局依法查处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进一步查实,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00元(已被检察院予以依法没收),货值金额计算为2059元(55包*24.2元/包+72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经查,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