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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桃花瓣属于食品原料还是非食品原料?

  • 日期:2022-01-17
  • 来源:临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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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临政复决字〔202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2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才,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举报回复书,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协调需要,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经协调未果,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称:申请人于2020年8月22日通过挂号信投诉举报临海市某食品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作出了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被申请人根据农业部有机产品目录就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食品安全法》新的食品原料需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目前没有批准桃花瓣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公告,就应当认定桃花瓣属于非食品原料。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举报回复书》《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桃花”等物品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7〕808号)《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皖卫公〔2016〕44号)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接到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分流交办相关材料后,就桃花瓣是否属于食品原料进行了核查。经过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核查,桃花瓣属于普通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该条文涉及的“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都涉及“新”,都是指前所未有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但桃花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具有传统食用习惯并无视无迹可寻,唐代冯贽《云仙杂记》引《金门岁节录》记有:“洛阳一家……寒食装万花舆,煮桃花粥”之事,清代《广群芳谱》与孔尚任《桃花扇》也都有“桃花粥”的记载。《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NY/T1506-2007)标准适用范围就包含有桃花,《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4号)产品编号396为可食桃花,《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范围中也包含桃花。虽然《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NY/T1506-2015)标准适用范围未包含桃花,但并不影响桃花是普通食品原料的属性。鉴于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被举报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0年9月7日向申请人送达《举报回复书》,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件分流交办单》《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申请人投诉举报函》《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回复书》《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NY/T1506-2007)《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通过挂号信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称其在临海市某食品商行的拼多多店铺购买了名称为“某桃花串”的食品,该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配料中含有桃花瓣。申请人认为桃花瓣不属于食品原料,该产品涉嫌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要求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收到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桃花瓣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决定不予立案,于2020年9月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举报回复书》。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件分流交办单》《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申请人投诉举报函》《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回复书》《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桃花属于非食品原料,但其提供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桃花”等物品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7〕808号)《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皖卫公〔2016〕44号)两个文件,只是明确桃花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不是新食品原料,未给出桃花不能食用的明确结论。而《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4号)产品编号396为可食桃花,国家认监委2019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范围中也包含桃花。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桃花瓣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其所作《举报回复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