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案例】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 日期:2025-05-22
  •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阅读:1
  • 手机看

2024年,甘肃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有效激发执法人员查办案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能力,统一执法尺度,提升执法公信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省局现公布第一批食品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平凉市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魅生日用品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2月18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泾检刑行意〔2024〕3号),反映魅生日用品店(蒋某某)涉嫌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食品,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泾川县市场监管局处理。经查,当事人魅生日用品店(蒋某某)购进“蓝蝌蚪”、“蓝宝石”、“蓝魔”3种添加西地那非成分和伐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7盒,共计70粒。当事人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庆阳市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庆城县传统风味小吃店(刘某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31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电话举报,称庆城县传统风味小吃店(刘某某)经营的食品发现疑似老鼠的异物。经查,当事人的小吃店经营的稀饭中混入了老鼠,构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同时在当事人后厨操作间内发现过期的食品,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庆阳市西峰区十富面粉加工厂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

  2024年9月19日,西峰区市场监管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报告,庆阳市西峰区十富面粉加工厂生产的小麦粉检出不得含有的物质过氧化苯甲酰(实测值81mg/kg)。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小麦粉12袋,货值480元,构成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兰州市榆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州凯泰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8日,榆中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兰州凯泰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味调味料安赛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鸡味调味料3件(箱),每件(箱)25袋(已全部销售),货值300元,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榆中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川区圣迪西餐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要求贮存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5月7日,金川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金川区圣迪西餐厅库房及解冻室内均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腌渍麻辣味伴翅。经查,当事人库房超过保质期的腌渍麻辣味伴翅共7箱7袋,构成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解冻室内正在解冻并超过保质期的腌渍麻辣味伴翅共8袋,货值380.94元,构成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以上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白银市靖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盛综合商行作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4年11月19日,靖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盐务安全监测中心案件线索移送函,靖远万盛综合商行涉嫌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销售了8件食用盐,货值336元,构成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靖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白银市靖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丝路红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及未经核准注册厂商识别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哈思红”小口脆枣案

  2024年9月6日,靖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购买的“甘肃靖远石门脆枣”虚假宣称大枣有健脾开胃、补嗌气、养血安神的药用价值,另条形码备案企业与生产企业不符。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哈思红”小口脆枣标签标识有“小口大枣皮薄肉厚,个大核小,味道香醇,《本草纲目》称,大枣有健脾开胃,补中益气,养血安神的药用价值”的内容,共生产26袋,其中6袋已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哈思红”小口脆枣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哈思红”小口脆枣包装袋的商品条码显示企业信息“物品编码:6975948576679,企业名称:靖远丝路红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产品包装上标识的生产企业名称不符,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靖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作出没收涉案“哈思红”小口脆枣20袋、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