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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即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其他配料使用时, 该如何标识?

  • 日期:2020-10-30
  • 来源:食品安全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三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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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其他配料使用时, 该如何标识?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

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的名称,同时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同时标示其在各种产品中的含量;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

比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原料使用又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原料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核黄素、维生素E、维生素C、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GB 2760-2014 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 GB 14880-2012 中规定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