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市(县、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2)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自建追溯系统,或应用政府已建系统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上传保健食品追溯信息,或者通过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输入端口直接录入、上传保健食品追溯信息。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并将相关追溯信息上传至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3.信息追溯技术标准。
(1)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建追溯系统时,应当参照执行长三角地区互认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相关标准,包括追溯总体要求、数据元、数据接口、标识物等相关内容,明确本企业所采用的追溯信息的编码原则、标识方法、标识载体与数据接口等规则,确保追溯对象标识的唯一性和各环节间标识的有效关联,形成闭环。
(2)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服务等方式建设追溯系统时,也应当参照执行长三角地区互认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相关标准。
(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追溯要求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推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采集项、数据格式标准等内容,原则上应含有以下数据信息: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追溯形式。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责任主体,生产保健食品或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出厂上市前,需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追溯二维码,方便消费者查询,获取产品追溯信息。
(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一品一码”或“一物一码”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形式。“一品一码”即每类产品一个二维码,消费者扫码后可按生产日期或批次及购买网点查询产品的追溯信息;“一物一码”即每件产品一个二维码,消费者扫码后可直接查询到此件产品的追溯信息。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向下游经营企业供货时,可以采取“一单一码”的供货单信息追溯形式。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出厂销售产品时,向下游经营企业提供一张含有二维码追溯信息的供货单,下游企业可通过扫描供货单上二维码获取并上传保健食品追溯信息。
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追溯数据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内容原则上应含有以下数据信息:
(1)基础信息。
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地址、联系人、电话、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图片信息。其中,部分信息对公众开放(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地址、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图片信息)。
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分类、规格、保质期、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批文文号、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上述产品信息对公众开放。
原料信息: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
(2)动态信息。
产品生产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生产数量、数量单位、检验合格证号、检验合格报告图片。
产品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数量、数量单位、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购货者地址、购货者联系方式、检验合格证号、检验合格报告图片。
原料进货信息:包括原料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采购数量、数量单位、进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供货单位地址、供货单位联系方式、产地证明或检验检疫证书编号、质量安全检测、产地、生产厂商。
(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信息追溯要求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追溯形式。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可以采用“一品一码”二维码价格标签的方式,方便消费者及时查询保健食品追溯信息。保健食品上架销售前需在商品货架标签处放置“一品一码”二维码标签,每种产品一个二维码标签,消费者扫码后可按生产日期、批次查询产品的追溯信息。
(2)鼓励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督促上游生产经营企业供货时,采用“一单一码”二维码追溯供货单,收货时可通过扫描供货单上二维码获取保健食品追溯信息。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信息追溯数据要求。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追溯内容原则上应含有以下数据信息:
(1)基础信息。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地址、联系人、电话、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图片信息。其中,部分信息对公众开放(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地址、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图片信息)。
产品信息:产品名称、分类、规格、保质期、生产厂商名称、批文文号、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上述产品信息对公众开放。
(2)动态信息。
产品进货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采购数量、数量单位、进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供货单位地址、供货单位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书编号、质量安全检测、产地、生产厂商。其中,部分产品进货信息对公众开放(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进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检验检疫证书编号、质量安全检测、产地、生产厂商)。
产品销售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销售数量、数量单位、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购货者地址、购货者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书编号、质量安全检测、产地、生产厂商。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分工
建立推进长三角地区特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协调,统一试点要求。相关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选择试点企业并协调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相关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开展业务对接与技术培训,指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试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引导行业自律,推进长三角地区特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
(二)强化培训指导
相关省市场监管局要将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试点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将追溯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关键点列入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内容。要会同相关行业协会或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关于追溯记录、追溯程序、追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或虽建立过程追溯但信息不全、信息缺失、信息不真实的试点企业,要督促指导企业履行追溯义务。
(三)加强宣传推广
相关省市场监管局依托长三角食品追溯公众号及其他有关载体,拓展为消费者提供查询保健食品追溯信息的渠道。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活动等,开展保健食品信息追溯宣传活动,鼓励市民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便捷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提高市民查询保健食品信息追溯使用率和感受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