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案例】自行印制标签 虚构标签标注内容对外销售产品被罚

  • 日期:2024-02-27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阅读:679
  • 手机看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01******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路 ***号***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敏

2023 年 10 月 23 日、10 月 25 日,本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某宝店铺经营的产品“冻带鱼段”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 10 月 26 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区**路***号*** 室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初步判定当事人存在上述行为。本局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系网络平台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 2023 年 10月起,当事人受某公司口头委托,负责销售其产品“冻带鱼段”。自 2023 年 10 月 9 日至 10 月 25 日,当事人在其某宝店铺“**旗舰店”对外销售产品“冻带鱼段”,自行印制标签贴在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标签上标注的“产地”“生产日期”“委托商”“生产许可证”“生产标准代号”等内容系当事人虚构。上述产品进货价格8元/袋,当事人共销售115袋,销售额合计1327.4元。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327.4元,违法所得407.4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26日下架了上述产品,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进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举报人提供的照片等材料。

本局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3〕132023****** 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持续时间较短等情况,本局决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零柒元肆角;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肆佰零柒元肆角。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