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原告:蒋丽,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寅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丽与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丽、被告晶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寅翀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晶东公司无条件退还订单编号83743979810已支付的货款298元,并10倍金额赔付2980元,共3278元;2.要求被告提供销售给原告该批次的智利生产加工商出具的《书面说明》。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2日原告根据被告所售商品“【预售】智利原箱车厘子5kg礼盒装J级果径约26-28mm年货礼盒新鲜水果”页面图文介绍,全款支付288元,订单号83743979810,页面显示2019年1月13日开始发货。原告实际收货时间为1月20日20:40,增值税发票开票时间为1月20日。原告家属签收(原告本人也在家),收到货后放入冰箱出门。晚上22点,原告开箱看货,发现严重质量问题。首先大面积水化腐烂、发霉,汁液流出、靠近闻有明显异味。其次果径不合格(大面积低于26-28mm),达不到等级J要求,属严重“货不对版”。当时家中只有直尺估算。1月25日在被告网站购买游标卡尺后又进行了“精确数字测量”证明果径完全达不到下单时的页面描述“26-28mm”。发现问题后原告在1月20日22点多即与被告人员取得联系,因在被告APP内找不到此订单信息及相应的售后服务接口,原告主动拨打PLUS客服电话,首先要求被告让自营快递人员直接上门查验货物的严重变质问题,进行质量取证。被告回答只需要拍照,原告说照片无法反应触感及变质异味,且大量小果现象也应该由被告人员亲自测量。得到的答复是“问题已经记录下来,会有专人进行跟进处理。”随后原告手机收到“会有专人处理的信息”。从1月21日-2月1日被告先后有多位客服人员联系,狡辩拖延时间,从20日开始原告就不断要求被告检测人员上门验货,留存商品严重质量问题及不符合智利车厘子出口标准的证据,均遭到被告拒绝。该订单页面上,从2019年1月14日开始就有大量消费者评价反馈“质变、出水、发霉、异味、酸、口感差,不符合智利车厘子品质,果径过小”等一系列问题,且消费者后续留言也可看出均进行了售后处理。所以在1月20日被告对该食品存在质变、发霉等问题是处于“明知”状态下强行将其销售给原告。由于网购不同于线下购物模式,线下购物消费者可以实时通过看、摸、闻、试吃等方法,判断所要购买食品是否安全新鲜。而网上购物,更多依赖于商家的诚信负责守法经营。网购的模式不代表商家可以利用非面对面确认的便利,将不符合食品安全及已经变质腐烂的食品发送给顾客。外箱英文标签显示此车厘子装盒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中文标签“分拣为2019年1月19日”,1月20日在途运输超过12小时。依据《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被告明知食品已经变质腐烂发霉的情况依旧强行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给原告。成箱包装好的智利车厘子到达消费者手中无需二次加工,简单清洗去杆,即直接供人入口食用,属于食品。智利出口级车厘子从采摘到装箱贴标,经过了一整套加工流程,且出口装运前需政府部门抽检合格确认。包装盒上英文标签上有“FDA”字样。智利产车厘子不属于被告强调的“生鲜”范畴(生鲜需要二次加工、烹饪后才能食用),“生鲜”二字不应成为“食品安全”的法外之地,更不应成为电商销售谋取非法利益的保护伞。对智利车厘子出口标准及具备出口资格的加工厂实际情况可通过以下三段视频进行直观的了解:1.证据10的权威媒体采访报道,央视二套《第一时间》(开篇主持人龙洋便说了“如果吃过真正智利的车厘子,都会对它的独特口感赞不绝口”。节目实地拍摄智利车厘子工厂情况,央视记者采访智利水果生厂商协会主席、以及央视记者了解该工厂流水线作业情况后得出“果径低于23mm是不会用于出口,且每一批货物都有质量追溯码,如果哪批货物在中国出现问题,智利厂家可以立刻找到原因”。2.证据11的某中资参股厂,正好位于该英文标签上所示的“TENO市”,该工厂在加工生产车厘子时有着严格的过程:“对硬度、糖份、流水线X光拍摄去除烂、坏、瑕疵果、剔除尺寸不达标的果实、人工二次分拣、打包入库出口装运前还有政府部门抽查检验确认后运输。有着全套严格质量管控。与央视二套的视频相互验证属实。3.证据12智利著名车厘子工厂PRIZE的视频,从采摘到装箱流程基本与前两段视频内容一致。PRIZE工厂的车厘子同样在被告网站销售(由被告仓库及自营快递配送,消费者同样反馈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下单时商品页面描述以及2月1日被告客服人员再次确认均表明“货源是海外原产地直采”。但实际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质量特征可以判断,不是属于从智利车厘子工厂出来“原封原装”货。包装外盒上的标签明显注明了以下内容“果径等级(J26-28mm),D(深色),CAT-1(品质等级1)品种LAPINS”。只有经过人工二次查验后确认品质无误才会被贴上”英文/西班牙文“标签。而且该标签上有明显的“全球定位号码GLN”。因为智利车厘子工厂都是大批量的流水线作业,不会出现单盒的质量问题,要么就是一整批次都出问题。“GLN全球定位号码”就是用来进行产品“跟踪溯源”的,如果发现问题,智利工厂是可以直接跟踪到哪个种植生产者摘的果实导致的问题,或者生产线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所以,原告在1月23日深夜给被告信箱shu×××@jd.com的邮件中明确说“在完全标准化、量化的商品上动歪脑子是愚蠢的做法”。不仅原告这款“预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在其自营销售各款包装、重量的智利产J级车厘子,消费者均反应了类似的质量问题(变质、软化、发霉、果径尺寸不达标、口感差等)其中还有多名消费者反应化学剂等怪味以及出现腹泻反应的情况。连新西兰产JJJ顶级车厘子消费者都反应发霉、果径严重不达标、口感差等产品不达标质量问题。原告对智利车厘子有多年购买品尝经验,实地拍摄19年1月底广州永辉超市、华润万家超市散卖智利产J级车厘子现场的照片,以及永辉超市2.5KG装智利产J级车厘子开盒品质展示图片均可以证明真正智利产的J级车厘子品质非常均匀,所以超市才可以随意任由消费者挑选购买。由于气候原因,北半球冬季时全球产车厘子的国家包括:智利、美国、新西兰、澳洲、土耳其。以上国家除土耳其外,其余品质均相差不大,且智利相对其他几国,价格更具优势。同时智利在车厘子育种栽培、种植技术上属于世界顶尖水平。
被告晶东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被告已在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车厘子,不存在虚假宣传、货不对板或其他欺诈行为。因原告未能对其所述情况(例如照片车厘子是否为被告销售的车厘子)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1)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4视频(00:22)显示,关于发货时间的约定为“预售商品订单2019年1月13号全国陆续开始发货”,即被告已经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商品将于2019年1月13号开始陆续发货,而原告确认的收货时间为2019年1月20日,符合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2)原告在自己在家的情况下,由家属代收货物且未及时查验生鲜产品,更无法证明其提供的照片所显示的物品(包括其所述的情况、对比的商品等)为被告交付的车厘子,也无法证明其照片的拍摄时间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方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2中名为“1.20该订单物流信息3确认显示为亲属签收”的图片显示,涉案商品属于生鲜,“生鲜订单支持开箱验货即刻赔服务”,即对于生鲜产品一旦验货不符合要求的,销售者将进行赔付,而根据原告自述的情况,在收到商品后,并未进行查验。另一方面,根据原告所述,原告对车厘子产品的认知远远超过一般消费者,对车厘子的有关知识更是掌握颇多;在此情况下,原告本人在家,却没有立即查验商品,而是事后单方陈述商品存在问题,于常理不符。更重要的是,原告提供的照片中的车厘子(包括其所述的商品情况、对比的商品等)是否为被告销售的车厘子,原告也无法证明,原告未能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3)涉案商品属于生鲜,是符合一般常识的,且在正常情况下,除了签收时及时验货外,还需要进行妥善的保存,特别是车厘子等产品,属于容易变质的水果,对于此常识,原告自认也拥有高于常人的认知。根据百度百科显示,“生鲜是指未经烹调、制作等深加工过程,只做必要保鲜和简单整理上架而出售的初级产品,以及面包、熟食等现场加工品类的商品的统称。生鲜商品的特点、保存条件基本相同,需要保鲜、冷藏、冷冻;属于散装商品并需要用称重打条码方式售卖;保质期比较短;同时在消费习惯上也有很大的关联性。目前生鲜商品主要有水果、蔬菜、肉品、水产、干货及日配、熟食和糕点。”有鉴于此,涉案商品是否因原告自行保管不当造成损坏,原告也无法证明;2.涉案商品销售情况良好,商品来源合法,由供货商自智利进口,并通过国家海关核查及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测,手续完善,且经过黄埔区食药监部门调查,不存在任何的违法情况。(1)通过被告提交的种植园照片、供应商资质文件、海关及检验检疫文件等,以及原告自行提交的黄埔区食药监部门回复等资料均可证明涉案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2)涉案商品的好评率高达97%以上,且早已全国范围内销售一空,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欺诈情况。(3)被告在采购车厘子的过程中,不但进行种植园现场考察,还对供货商资质等进行了审核,完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已尽到销售者的全部审慎义务。(4)如果涉案商品确实存在原告所述的情况,被告应当早已被大量消费者投诉或遭受有关部门的处罚,而事实上却是相反,涉案商铺饱受消费者好评,好评率高达97%以上,也没有收到任何行政部门的处罚;3.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或提供《书面说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起诉状所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出具所谓的《书面说明》并非被告法定义务。被告已向黄埔食药监部门及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足以证明商品来源及各项手续情况,已履行了全部销售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蒋丽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订单号、发票、被告企业信息、发货物流信息、实际送到货品拍摄照片、原告下单时的商品描述截图、原告与被告针对涉案商品联系的截图和录音、原告与其他途径购买类似涉案商品比对的图片和视频、同类涉案商品进口标准等证据;被告晶东公司提交了广东优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车厘子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车厘子果园照片、车厘子采购签约照片等证据。双方当事人通过本院诉讼平台及在庭审过程中围绕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蒋丽于2018年12月22日在京东商城网络购物平台的“水果京东自营专区”购买了“【预售】智利原箱车厘子5kg礼盒装J级果径约26-28mm春节年货水果礼盒”一盒,为此支付了人民币285元和价值10元的“京豆”。订单编号为订单83743979810。该货物的销售方为晶东公司,由晶东公司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京东快递”运送并负担运费。
蒋丽购买该商品时,该商品的销售页面显示:“京东全程管控,只为那份品质保障从原产地到您手中,京东全程保障”“坏果包赔”“如有坏果请在24小时内拍照联系京东客服处理”“原产地智利车厘子,源头直采,保障正宗”等。
京东购物平台上的物流信息显示,该订单的货物于2019年1月20日8:29:24时在京东广州冷链接货仓分拣完成并开始运送,2019年1月20日20:27:40该订单货物由亲属代收。蒋丽描述,当日其妹妹收到该货物后,因需要出门未当即验货,但将货物放进冰箱,此后当晚22时许开箱即发现出现大量坏果,且水果直径未达约定。为此,蒋丽提交了涉案商品变质和直径未达约定26-28mm的照片、视频为证。
蒋丽于2019年1月20日22:15开始拨打京东商城的客服电话,22:15至22:22之间拨打三次。当日22:36,京东商城向其发送短信,内容为“【京东】尊敬的客户,订单83743979810咨询的事件已为您升级至客服专员,我们会主动与您联系,请保持手机畅通,谢谢!”此后在2019年1月21日、1月22日,蒋丽与京东商城客服人员又多次电话沟通,但未录音。2019年1月23日,蒋丽与京东商城客服人员电话沟通并录音,在此次沟通中,京东客服人员确认京东客服与蒋丽关于此次订单的最早沟通记录是在2019年1月20日约22:00,并确认蒋丽多次反映了上述变质和果径不符合约定的问题,但表示仍需要记录、反馈。2019年1月24日,蒋丽与京东商城客服人员再次电话沟通并录音,客服人员表示同意向蒋丽取回货物、退回货款并赠送50元。蒋丽不同意该解决方案,要求货款三到十倍的赔偿。2019年1月25日,京东商城客服人员向蒋丽打电话,表示抱歉并同意向蒋丽取回货物、退回货款并赠送100元。2019年1月26日,蒋丽又与京东商城客服人员通电话,要求京东商城支付货款三倍以上的赔偿。此后,蒋丽向政府部门投诉该问题。2019年2月1日,京东商城负责处理来自政府部门投诉的客服人员向蒋丽打电话,表示抱歉并同意向蒋丽取回货物、退回货款、赔付200元并加强商品的把关,但认为产品是经正规途径采购的。蒋丽不同意该解决方案、认为涉案商品并非来自智利而诉至法院成讼。
2019年2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食药监部门工作人员向蒋丽打电话,表明去京东仓库调查已经无货,且对于车厘子的果径、硬度等质量要求,国内暂无明确标准,故未对京东商城的涉案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并告知涉案商品系从广东优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采购。
根据蒋丽提交的名为“实际送到货品拍摄及产品外包装上英文标签详细内容解读”的证据,其收到的车厘子中有部分个体出现了明显的腐烂、开裂、虫蛀等变质现象,商品外包装的标签上以中文注明“【预售】智利原箱车厘子5kg礼盒装J级果径约26-28mm年货礼盒新鲜水果”,还以中文注明“我们给您多重购物保障签收后48小时内有任何问题请添加我们的微信客服请将坏的水果放在一起拍照”等。晶东公司不确认照片中的水果是被告出售的。
诉讼中,晶东公司认可并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系由广东优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供应,晶东公司另提交了“车厘子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车厘子果园照片”“车厘子采购签约照片”以证明涉案货物来源于智利,但该进口货物报关单载明的货物接收人为深圳市健荣佳业贸易有限公司,消费使用单位为广东优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且进口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晶东公司向蒋丽提供的商品是否出现了蒋丽所述的情况;二、如果涉案商品出现了蒋丽所述的情况,晶东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涉案商品系新鲜水果,没有统一规格且容易变质。晶东公司在涉案商品的宣传页面、产品包装上也注明了消费者发现坏果可与其联系,可见蒋丽收到变质的涉案商品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从本案的证据反映的事实看,蒋丽仅购买了一箱涉案商品,虽然其在签收货物时未当面验货,但其在收货后的两小时内即打电话向京东商城的客服反映了涉案商品部分变质、果径不符合约定的问题,尚在反映问题的合理期间和晶东公司要求反映问题的期限内。蒋丽此后又多次向京东商城、晶东公司、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反映该问题,并能够提供涉案商品的大量实物照片、视频等,同时其也能对其未能当面验货的原因作出详细描述,以上多次陈述内容具体、稳定,未发现明显不合理之处。综合以上事实判断,蒋丽已经尽力提供了证明涉案事实存在的证据,而晶东公司对蒋丽提交的证据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本院确认蒋丽所述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对蒋丽所述的涉案商品出现的部分变质、部分果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退回货款的问题。涉案商品出现了部分变质、部分果径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晶东公司未能依约向蒋丽提供食品,导致蒋丽购买涉案商品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蒋丽有权要求晶东公司退回货款285元及其因使用价值10元的虚拟财产“京豆”支付而造成的10元损失,共295元。因涉案商品为生鲜食品,现已丧失其价值,故蒋丽现无需向晶东公司退回涉案商品。
关于十倍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晶东公司系涉案商品的经营者,消费者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前提是晶东公司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上所述,涉案商品为生鲜水果,在密封包装中运输、保存,具有易变质的特性,没有明确的保质期,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其品质随时可能出现变化。本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晶东公司明知该食品已经变质而仍然向蒋丽提供,故蒋丽要求晶东公司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欺诈问题。晶东公司在涉案商品的销售页面注明“京东全程管控,只为那份品质保障从原产地到您手中,京东全程保障”“原产地智利车厘子,源头直采,保障正宗”,从一般消费者的理解看,“源头直采”的含义应当是“从商品的原产地直接采购”。但是,涉案商品实际上是由深圳市健荣佳业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由广东优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晶东公司供应,并非由晶东公司从商品原产地直接采购,晶东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深圳市健荣佳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优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其的关系或者其采用了何种手段保证对涉案商品的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和控制,可见其在涉案商品的上述销售页面就该问题向消费者作出了虚假陈述,而该陈述足以对包括蒋丽在内的消费者是否购买涉案商品造成影响,故本院认定晶东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过程中对蒋丽实施了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蒋丽有权要求晶东公司按照其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故晶东公司应当向蒋丽支付涉案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即885元。
蒋丽要求晶东公司提供涉案商品所在批次的智利生产加工商出具的《书面说明》,该行为并非约定或法定义务,蒋丽的这一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蒋丽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丽退回货款295元,并赔偿885元,共1180元;
二、驳回原告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