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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生产销售标注有机认证字样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 日期:2025-11-29
  • 来源:黑龙江省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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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箐市监处罚﹝2025﹞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伊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袁某某
执法部门: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17
主要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的规定,该单位构成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生产销售标注有机认证字样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资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包装带有“有机字样标识”的包装,并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