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法规(EU)No 1169/2011。该条例修改了欧盟现有的食品标签规定,使消费者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并安全食用食品,同时确保合法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的自由流动。自2014年12月13日起适用,但2016年12月13日起适用的《营养声明》规定除外。中食安信汇总了该规定生效后提出的部分标签问题及解答。
1. 第七条(1)(d)的规定提供的食品不得误导的信息表明,通过外观、描述或图形表示的特定食物或一种成分或食物,同时,在现实中,一个组件或自然存在一种成分通常用于食物取代了一个不同的组件或一个不同的成分”。那么食品应该如何正确贴标签呢?
解答:关于食品产品中使用了替代成分的食品标签,产品名称必须遵循在邻近位置标示替代成分的名称印在包装。标签以这样的方式确保清晰的易读性并使用字体尺寸,其x高度至少为产品名称x高度的75%且不小于1.2mm。食品经营者还应根据有关食品名称的规则,为该替代食品找到合适的名称。此外,还必须酌情遵守适用的产品特定法规。例如,禁止使用“仿奶酪”这个名称,因为“奶酪”这个名称专门用于奶制品。
2. 就预包装食品而言,强制性食品信息必须出现在包装上或标签上。什么样的标签可用于附着标签?
解答:标签不可轻易拆卸,以免影响消费者了解或取得强制性食物资料。对于附在包装上可剥离标签,必须进行个案评估,以评估是否符合关于强制性信息的可用性、可访问性和放置位置的一般要求。可以使用被认为满足上述标准的任何类型的标签。
3. 如何确定“最大表面积”,尤其是罐头或瓶子?
解答:在矩形或箱形包装的情况下,“最大表面积”的确定很简单,即有关包装的整个最大侧面(高×宽)。
在圆柱形(如罐头)或瓶形包装(如瓶子)的情况下,往往形状不均匀,“最大的表面”可以理解为不包括顶部、底部、罐头顶部和底部的凸缘,肩部的区域以及瓶子和罐子的脖子。
4. 在哪些情况下,食品名称必须表明添加水的含量超过成品重量的5%?
解答:在下列情况下,食品名称中必须包括含有超过成品重量5%的添加水的指示:
—肉类产品和肉制品,具有切割,关节,切片,部分或肉胴体的外观,
—渔业产品和准备好的渔业产品,具有切割,关节,切片,部分,鱼片或整个渔业产品的外观。
食品经营者必须逐个进行确定食品是否满足这些要求。在这方面,必须考虑食物的外观。指示性地,诸如香肠(例如熟香肠,热狗),黑布丁,肉块,肉/鱼肉酱,肉/鱼丸之类的食物不需要这样的指示。
5. 苹果酒是否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最低耐用性的日期“最好在此之前”?
解答:不,通过发酵获得的苹果酒不需要承担最低耐久性的日期,因为它属于“葡萄酒,利口酒,起泡酒,芳香葡萄酒以及从葡萄以外的水果中获得的类似产品,以及属于CN代码的饮料从葡萄或葡萄汁中获得的免除此义务。
然而,通过混合酒精与果汁获得的产品将不被视为“在上述类别下从葡萄以外的水果获得的类似产品”,因此将需要在“之前”最佳耐久性日期的指示,除非该产品含有10%或更多体积的酒精(含有10%或更多体积的酒精的饮料不需要'最佳耐久性日期'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