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案例】网页发布“世界最甜的葡萄品种”构成虚假广告,罚款3000元

  • 日期:2021-07-23
  • 来源:裁判文书网
  • 阅读:483
  • 手机看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0503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泸州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3MB1771****。

负责人先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系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

被执行人泸州市**区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795831****。

法定代表人张启玉。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泸纳市监处字〔2020〕第19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接到举报称四川省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广告中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名称“某品种葡萄”,网站详情页中宣传“世界最甜的葡萄品种”等,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要求对该公司进行处理。2020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对四川省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但由于该公司未联网,无法打开网页,现场经胡某确认,举报材料附件与公司网站的内容一致。2020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再次对四川省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官网中有某品种葡萄和葡萄酒庄的内容中,已经没有“世界最甜的葡萄品种”等用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0年9月22日调查终结。被执行人委托胡某处理案件相关事宜。经查,2016年5月20日,被执行人与泸州大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络服务订单》,约定由该公司建设被执行人在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内容由被执行人提供。2020年7月6日群众实名举报的内容,系被执行人提供的内容发布在其官网作宣传广告。被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发布的“世界最甜的葡萄品种”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属于虚假宣传,其广告费用为1000元。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被执行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减轻不良影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2020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泸纳市监处字〔2020〕第190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泸州市**区某果业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缴纳罚没款的期限、地点等相关权利义务。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罚款3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元,共计6000元。

本院认为,泸纳市监处字〔2020〕第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在申请执行前,申请执行人也履行了催告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泸纳市监处字〔2020〕第19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人民币3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小川

人民陪审员  赵玉勤

人民陪审员  唐 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郭 瑞

书 记 员  李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