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酒庄应否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倍价款赔偿的适用情形之一是“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涉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类型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1条规定,可知预包装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前述内容关系食品安全,进口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对于经营地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无法辨识产品来源、产品成分构成和保质期限,将误导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判断,加之某酒庄未能提供购货单原件等证据证明涉案食品有合法来源且质量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疑将置消费者于危险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某酒庄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检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中文标签作为产品外在标志,某酒庄在进货时有能力查验却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查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雷某某作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某酒庄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意在惩罚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过错行为,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金属于惩罚性赔偿,其适用以经营者“明知”为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不以侵权赔偿一般原则“填补损失”为限,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经营、购买进口红酒时,务必审慎检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