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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安格斯”冒充“和牛” 餐饮公司虚假宣传被罚45万元

  • 日期:2023-12-07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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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某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0********

住所(住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薛某

经查,当事人以“谷**和牛烧肉”品牌,以分支机构及加盟店形式对外从事餐饮服务,并对门店进行统一管理。当事人共下设9个分支机构及1个加盟店,分别为上海**过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宝杨路分公司、上海**过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奉贤第一分公司、上海**过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北路第一分公司、上海**过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长路分公司、上海**过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丹霞山路分公司、上海**过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古美路分公司、上海**过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钥桥路分公司、上海**过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家汇路分公司、上海**过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漕宝路分公司。加盟店为上海**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以电子菜单的形式供消费者点单。自2020年6月起,当事人为提升品牌形象,将菜品名称取名为“**心头肉·和牛横膈膜”,并于图文详情标注“心头肉,是牛身上非常稀有的一个部位,靠近牛心脏部位与心脏连接,采用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口感厚实,入口油脂在舌尖,味道香浓”等内容。上述菜品售价为每份118元(会员价为每份98元)。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为“**和牛烧肉”,通过“点餐”、“堂食门店列表”也可链接至上述电子菜单,但无点餐功能。

另查,自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当事人通过其供应链公司上海**一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一贸易公司),向上海**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山国际贸易公司)采购“冷冻牛肉黑安格斯极佳级去骨外裙肉”等原料,用于制作上述“**心头肉·和牛横膈膜”等菜品。采购单价为141元-178元每公斤不等。当事人与**一贸易公司、**山国际贸易公司均未签订合同。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原料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相关发票等凭证,无法提供采购和牛横膈膜的相关凭证。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方式,与各门店约定牛肉类原料由当事人统一配送、菜单菜品名称及相关介绍均由当事人统一设计制作。自2020年6月起,当事人下设门店总计销售“**心头肉·和牛横膈膜”菜品180278份,实收金额为7694510.11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将涉案菜品原料更换为和牛原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6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涉案菜品的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实际经营等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门店负责人询问笔录3份,证明门店销售涉案菜品等相关事实。

证据三:**山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牛肉原料及涉案菜品采购单价等相关情况。

证据四:现场笔录及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证明涉案菜品宣传情况及当事人使用电子菜单等相关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门店电子菜单截图,证明当事人宣传涉案菜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及证据提取单,证明涉案菜品原料的采购情况。

证据七: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外包装盒照片,证明当事人采购牛肉原料的相关情况。。

证据八:肉品明细表、连锁菜品销量汇总以及产品标准,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涉案菜品等相关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菜品名称的相关情况。

证据十:当事人及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主体身份情况。

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听告〔2023〕292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菜品时,菜品宣传的原料“和牛”品种与原料实际“安格斯”品种不符的行为,构成了对菜品原料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更换原料,但持续时间较长、销售量较大等情形,我队认为,当事人对菜品原料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