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案例】虚假标示能量参考值,法院判十倍赔偿

  • 日期:2019-02-17
  • 来源:裁判文书网
  • 阅读:354074
  • 手机看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6民初491号

原告:周凯,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武汉市蒙特利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公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奕君。

原告周凯诉被告武汉市蒙特利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利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凯参加了诉讼。被告蒙特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凯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花费13.9元购买了被告生产的男爵奶酪卷1个,经查询发现营养成分标注脂肪含量为每100克为25.4克,参考值为51%,能量值为1479KJ,参考值20%,经过查询每日脂肪摄入不超过60克,能量摄入为8400KJ,以此计算被告虚假标示参考值欺诈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蒙特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根据被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8日,原告周凯购买了在被告蒙特利公司生产的品名为男爵奶酪卷(西点)(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个,单价13.9元,原告周凯支付货款13.9元。原告周凯食用涉案产品后发现涉案产品标签上载明如下信息:“品名:男爵奶酪卷(西点);净含量100g,生产日期2017-3-7,配料:鸡蛋、白砂糖、小麦粉、水、黄油、大豆油、淡奶油、可可粉、蛋糕预拌粉、奶酪、麦芽糖粉、糕点蛋白粉、食用盐、碳酸氢钠。营养成分表:能量1,479千焦/100g,营养素参考值20%;蛋白质4.7克/100g,营养素参考值9%;脂肪25.4克/100g,营养素参考值51%;反式脂肪(酸)0g;碳水化合物26克/100g,营养素参考值9%;钠97毫克/100g,营养素参考值5%。执行标准:GB/T20977(冷加工);生产者:蒙特利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2011601777;保质期:72小时(0-4℃保存)。”

上述事实,有原告周凯提供的涉案商品实拍图、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周凯与被告蒙特利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发票为凭,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附录A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A.1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规定的能量和32种营养成分参考数值如表A.1所示,营养成分:能量的营养素参考值为8,400kJ,脂肪的营养素参考值为≤60g。A.3计算,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计算公式见式(A.1):NRV%=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除以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乘以100%。涉案产品标签上载明脂肪25.4克/100g,能量1,479千焦/100g,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营养素参考值分别为≥42%和18%,而被告在标签上载明的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分别为51%和20%,其中脂肪的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数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范围内,但能量的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数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蒙特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情形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蒙特利公司应当依法向周凯支付赔偿款1,000元。关于交通费,原告周凯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蒙特利乳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凯赔偿款1,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汉市蒙特利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武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