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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1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类公众咨询问题解答汇总

  • 日期:2020-02-19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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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标准备案 

提问:您好,请问,我公司的产品编制了企业标准,怎样申报备案?谢谢!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建议企业登陆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qybz.org.cn),按照平台流程指引完成注册并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0-01-06

2. 企业标准与国家推荐性标准的问题 

提问:在工作中遇到两个疑惑,想咨询一下:

1、《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是否允许企业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呢?

2、《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那么,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呢?

回复: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0-01-13

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公告》 

提问:问题一:请问贵局于2019年12月6日公告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公告》进展到什么程度了?预计什么时候能有结果?

问题二:检测方法一旦形成,按此方法对产品的检测结果是否作为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量刑依据?

回复:2020年1月10日,已结束方法征集,我司将尽量组织专家评审。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0-01-13

4. 槭树糖浆是否可用于速冻面米制品

提问:尊敬的总局领导好,我司为上海的一家进口食品企业,现遇到问题需要向总局领导咨询。

关于槭树糖浆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在速冻米面制品内。槭树糖浆为纯天然从枫树中提取一种糖类,无任何添加,根据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槭树糖浆被归为11.01.02内,但我司客户不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在速冻米面制品内,望回复,谢谢!

回复:您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有关问题请向卫生健康委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0-01-20

5. 企业标准有效期 

提问: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后,多久需要更新?

回复:关于公众留言24183号 建议答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依法对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有责任对其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有效性负责,做到及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对有内容变更的标准文本进行维护。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