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成分表作为向消费者传递食品营养信息的重要载体,其标注的准确性与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由于部分企业对法规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营养成分表标注不规范的问题日渐严重。而在营养成分表的诸多要素中,“份”的选择与标示也成为了很多企业面临的难题。为帮助企业更好地厘清营养成分表中标示“份”的关键要点,中食安信结合新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28050-2025”)汇总梳理了以下法规内容,供食品行业各企业及相关人员参考。
PART.1
“份”的选择
现行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对于份量的选择并没有明确规定,部分企业为了使营养成分表中脂肪、碳水化合物、能量等含量看起来“更低”,选择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一个特别小的份量,旨在让消费者查看营养成分表时产生产品更加“健康”的错觉。
为规范上述问题,并为企业提供合理的份量参考,GB 28050-2025中新增了“份量参考值”的定义及相关要求,明确规定了以“份”标示营养成分表时,推荐使用的每份食品的参考质量或体积。标准中列出了18类预包装食品的份量参考值(详见下表),使用时可根据产品特点,在份量参考值50%-150%的范围内选择确定适合产品的份量,未在下列18类预包装食品范围中的,企业可自主确定产品的份量。
食品类别 | 份量参考值 |
酱油,酱,酱腌菜,底料 | 10g或mL |
熟肉干制品(肉松、肉干、肉脯等) | 10g |
水果干制品 | 10g |
坚果及籽类食品 | 20g |
西式装饰蛋糕类(派、蛋糕) | 30g |
肉灌制品(灌肠类、西式火腿等),火腿制品,发酵火腿制品,腊肉制品 | 30g |
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 | 30g |
即食谷物粉,代餐粉 | 30g |
饼干,谷物棒 | 30g |
膨化食品(薯片、锅巴、馍片) | 30g |
面包和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 | 50g |
蛋类(鸡蛋、皮蛋、咸蛋、卤蛋、糟蛋等) | 50g |
冰淇淋 | 50g或mL |
方便面(面饼) | 100g |
发酵乳 | 120g或mL |
液体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 | 200mL或g |
液体饮料或冲调后固体饮料 | 200mL |
豆浆 | 200mL |
【小贴士】
份量值可按照最小单元质量(或体积)在相应类别食品份量参考值的范围进行选择:
1)范围在50-150%:最小单元质量(体积)作为一份;
2)范围<50%:接近份量参考值的若干个最小单元质量(体积)作为一份;
3)范围>150%:选择份量参考值或其范围的50%-150%作为一份。
PART.2
“份”的标示
根据GB 28050-2025,用“份”标示时,应在营养成分表同一版面注明每份质量或体积,如“每份××克(g)”或“每份××毫升(mL)”;也可以同时标注提供此质量的最小单元,如“每份××克(g)/×片”或“每份××克(g)/×勺”等。
【小贴士】
每份的质量或体积可标示在同一版面营养成分表的表格内或表格外。另外在以每份为单位进行标示时,也可同时标示每100g(或每100mL)相关内容。
PART.3
0界限值的要求
根据GB 28050-2025,当使用“每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也要符合“每100g”或“每100mL”的“0”界限值规定。
【示例】
1)某食品每份(30g)中脂肪的含量为0.3g,换算为每100g产品的脂肪含量则为1g,超出了每100g产品中脂肪“0”界限值≤0.5g的要求。因此,在营养成分表中不能将脂肪含量直接标示为“0g”,而应准确地标注为“0.3g”;
2)某食品每份(5g)中蛋白质的含量为0.04g,换算为每100g产品中的蛋白质含量则为0.8 g,因每100g产品中蛋白质的“0”界限值为“≤0.5g”,因此该食品中的蛋白质含量不符合直接标示为0的条件。然而,若将0.04g直接修约为0g,可能会让消费者对本产品中的蛋白质含量产生误解,鉴于蛋白质的修约间隔为0.1,故可将该食品的蛋白质含量标示为“0.0g”,以更准确地反映产品的实际蛋白质含量。
PART.4
含量声称的要求
根据GB 28050-2025,当使用“每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也需要先将其换算为“每100g”“每100mL”或“每420kJ”再进行含量声称。
【示例】
1)某液体饮料每份(200mL)中蛋白质含量为4.0g,其NRV%为7%。然而换算为每100mL产品中的蛋白质含量为2.0g、NRV%为3%,不符合每100mL产品的NRV%≥5%的要求,不能对蛋白质进行含量声称;
2)某发酵乳每份(80g)中维生素D含量为1.2μg,其NRV%为12%。换算为每100g产品中的维生素D含量为1.5μg、NRV%为15%,符合每100g产品的NRV%≥15%的要求,可以对维生素D进行含量声称,例如“含有维生素D”。但应注意含量声称的字高不能超过食品名称的最大字高。
【注】由于按“份”标示时,标示值会经过多次修约,在换算时需注意按照实际含量计算NRV%后进行判断,不能仅以简单的倒推方式判断其是否符合含量声称要求。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上述法规及相关示例的整理,帮助食品企业和行业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营养成分表中“份”的法规要求。同时,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
来源:中食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