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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带你了解营养成分表中的“份”

  • 日期:2025-10-20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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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成分表作为向消费者传递食品营养信息的重要载体,其标注的准确性与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由于部分企业对法规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营养成分表标注不规范的问题日渐严重。而在营养成分表的诸多要素中,“份”的选择与标示也成为了很多企业面临的难题。为帮助企业更好地厘清营养成分表中标示“份”的关键要点,中食安信结合新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28050-2025”)汇总梳理了以下法规内容,供食品行业各企业及相关人员参考。


PART.1

“份”的选择


现行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对于份量的选择并没有明确规定,部分企业为了使营养成分表中脂肪、碳水化合物、能量等含量看起来“更低”,选择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一个特别小的份量,旨在让消费者查看营养成分表时产生产品更加健康的错觉。

为规范上述问题,并为企业提供合理的份量参考,GB 28050-2025中新增了“份量参考值”的定义及相关要求,明确规定了以“份”标示营养成分表时,推荐使用的每份食品的参考质量或体积。标准中列出了18类预包装食品的份量参考值(详见下表),使用时可根据产品特点,在份量参考值50%-150%的范围内选择确定适合产品的份量,未在下列18类预包装食品范围中的,企业可自主确定产品的份量。

食品类别

份量参考值

酱油,酱,酱腌菜,底料

10gmL

熟肉干制品(肉松、肉干、肉脯等)

10g

水果干制品

10g

坚果及籽类食品

20g

西式装饰蛋糕类(派、蛋糕)

30g

肉灌制品(灌肠类、西式火腿等),火腿制品,发酵火腿制品,腊肉制品

30g

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

30g

即食谷物粉,代餐粉

30g

饼干,谷物棒

30g

膨化食品(薯片、锅巴、馍片)

30g

面包和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

50g

蛋类(鸡蛋、皮蛋、咸蛋、卤蛋、糟蛋等)

50g

冰淇淋

50gmL

方便面(面饼)

100g

发酵乳

120gmL

液体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

200mLg

液体饮料或冲调后固体饮料

200mL

豆浆

200mL

【小贴士】

份量值可按照最小单元质量(或体积)在相应类别食品份量参考值的范围进行选择:

1)范围在50-150%:最小单元质量(体积)作为一份;

2)范围<50%:接近份量参考值的若干个最小单元质量(体积)作为一份;

3)范围>150%:选择份量参考值或其范围的50%-150%作为一份。


PART.2

“份”的标示


根据GB 28050-2025,用“份”标示时,应在营养成分表同一版面注明每份质量或体积,如“每份××克(g)”或“每份××毫升(mL)”;也可以同时标注提供此质量的最小单元,如“每份××克(g)/×片”或“每份××克(g)/×勺”等。

【小贴士】

每份的质量或体积可标示在同一版面营养成分表的表格内或表格外。另外在以每份为单位进行标示时,也可同时标示每100g(或每100mL)相关内容。


PART.3

0界限值的要求


根据GB 28050-2025,当使用“每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也要符合“每100g”或“每100mL”的“0”界限值规定。

【示例】

1)某食品每份(30g)中脂肪的含量为0.3g,换算为每100g产品的脂肪含量则为1g,超出了每100g产品中脂肪“0”界限值≤0.5g的要求。因此,在营养成分表中不能将脂肪含量直接标示为“0g”,而应准确地标注为“0.3g”;

2)某食品每份(5g)中蛋白质的含量为0.04g,换算为每100g产品中的蛋白质含量则为0.8 g,因每100g产品中蛋白质的“0”界限值为“≤0.5g”,因此该食品中的蛋白质含量不符合直接标示为0的条件。然而,若将0.04g直接修约为0g,可能会让消费者对本产品中的蛋白质含量产生误解,鉴于蛋白质的修约间隔为0.1,故可将该食品的蛋白质含量标示为“0.0g”,以更准确地反映产品的实际蛋白质含量。


PART.4

含量声称的要求


根据GB 28050-2025,当使用“每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也需要先将其换算为“每100g”“每100mL”或“每420kJ”再进行含量声称。

【示例】

1)某液体饮料每份(200mL)中蛋白质含量为4.0g,其NRV%7%。然而换算为每100mL产品中的蛋白质含量为2.0gNRV%3%,不符合每100mL产品的NRV%5%的要求,不能对蛋白质进行含量声称;

2)某发酵乳每份(80g)中维生素D含量为1.2μg,其NRV%12%。换算为每100g产品中的维生素D含量为1.5μgNRV%15%,符合每100g产品的NRV%15%的要求,可以对维生素D进行含量声称,例如“含有维生素D”。但应注意含量声称的字高不能超过食品名称的最大字高。

【注】由于按“份”标示时,标示值会经过多次修约,在换算时需注意按照实际含量计算NRV%后进行判断,不能仅以简单的倒推方式判断其是否符合含量声称要求。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上述法规及相关示例的整理,帮助食品企业和行业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营养成分表中“份”的法规要求。同时,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

来源:中食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