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检仅微生物不合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之规定,明知当事人即使申请复检也不会被受理,这种情况下其申请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是否还要需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复检?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