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案例】食品中加中药材 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 日期:2018-11-11
  • 来源:大河健康报
  • 阅读:353606
  • 手机看

消费者韦先生认为乐天超市下属的乐天玛特北京酒仙桥、崇文门等分店内销售的果仁饼中加入中药“灵芝”的成分,其销售的“巴旦木”和“枸杞”等商品所声称的矿物质、维生素和多种氨基酸等微量元素也未在标签中标明,韦先生将乐天超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乐天超市退还货款并按照商品十倍价格赔偿。

【案件详情】

韦先生起诉称,2014年8月间,他在乐天超市下属的乐天玛特北京酒仙桥、崇文门分店内购买了24盒单价16.9元的“茂发灵芝果仁饼180g”,消费405.6元。2014年12月,他又在望京、酒仙桥分店购买了16盒单价20.4元的“阿花的果子铺美国咸香巴旦木”,消费326.4元;在酒仙桥分店购买了25袋单价34.9元的“夏珍枸杞王200g”,消费872.5元。

韦先生认为,“灵芝果仁饼”非法添加中药材“灵芝”,产品无药品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注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可以确认是普通食品,但该产品中确实使用了“灵芝粉”为食品配料,产品标签中也特别强调灵芝含量约3%。

涉案产品“巴旦木”和“枸杞”标签上写有,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营养成分,但该产品未在营养成分表中作出明确标注,也未标注上述微量元素的成分含量及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故韦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乐天超市退还上述商品货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货价十倍,共计1.6万元赔偿金。

乐天超市称,涉案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乐天超市在进“灵芝果仁饼”商品时,就已经审查了该产品供应商北京恒瑞伟业商贸公司的资质,涉案产品质量检验是合格的,超市同时还审查了生产商汕头市茂发食品公司的资质以及生产厂家的资质均是合格的,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乐天超市表示:“灵芝既是药品也是食品,食药同源,也是两用的。原国家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定的通知中,载明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有灵芝,所以我们认为韦先生的起诉不成立。”对于“巴旦木”和“枸杞”两件案子,乐天超市称,涉案的商品只是在外包装的标签中没有做到详细的标识,但食品本身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没有违反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所以只同意退货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灵芝果仁饼”案,依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材,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但按照原国家卫生部、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灵芝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而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乐天超市销售的茂发牌“灵芝果仁饼”的配料包括灵芝粉,而该食品属于普通食品,不能使用灵芝作为食品原料,故法院判令乐天超市退还韦先生货款405.6元,并赔偿4056元的十倍赔偿金。判决后,乐天超市不服,上诉。北京市三中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巴旦木案”和“枸杞案”,法院认为,韦先生提交的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上注明“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和“富含矿物质和多种氨基酸、维生素以及微量元素”,而涉案的“巴旦木”和“枸杞”对所称富含的营养成分未在营养成分表或者配料表中标注,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向生产或销售者要求十倍赔偿金。故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乐天超市退还韦先生货款326.4元和872.5元,并支付其赔偿金3264元和8725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同时国家相关部门文件也已明确说明灵芝为传统中药材,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科学依据。而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乐天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本案中韦先生作为原告,有权一并将北京恒瑞伟业商贸公司、乐天超市作为被告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同时,该规定的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韦先生作为消费者主张二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是合法的诉讼请求,法院据此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乐天超市退还原告韦先生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是有事实证明与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