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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北京一超市被罚没超10万

  • 日期:2022-07-03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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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沃**百货有限公司昌平东关分店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9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940.6元。

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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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1日和2022年5月6日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确认

1、当事人销售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的“兴业半干柿饼盒”实际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将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1日的“MS巧克力千层(冻)”的生产日期标注成出冷库日期;

2、当事人销售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的“兴业半干柿饼盒”共50公斤,137盒;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1日的“MS巧克力千层(冻)”共60盒,都已售完;

3、当事人违法所得3260.6+4680=7940.6元,货值金额7940.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94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