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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关于进口食品进口商/代理商的标示问题?

  • 日期:2025-11-11
  •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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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食品进口商/代理商的标示问题?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根据进口食品境内承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实际情况标示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商为承担责任主体的,应以进口商为引导词;代理商为承担责任主体的,应以代理商为引导词。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