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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日期:2016-06-02
  • 来源:食药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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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on导读

        2016年6月2日,食药总局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1日。《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对原料中功效成分的每日用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保健食品中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使用要求》规定产品配方应当以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称及用量进行标示,不得标示预混料。

  为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依法开展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根据前期征求到的意见,我局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修改,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6月11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chenmu622@163.com

  附件1: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附件2:保健食品中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使用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
  2016年5月31日

附件1: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1详细信息

附件2:保健食品中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使用要求

1.原料(化合物)应用

(1)在确保备案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食用安全、对人体不产生任何健康危害、达到补充营养素预期效果的前提下,目录中的化合物(原料)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复配,复配营养素补充剂需合理选择、严格控制工艺条件,避免化合物间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实质性变化。

(2)备案营养素补充剂产品所用化合物,必须符合原料目录要求。使用原料目录范围以外的化合物的,需按照《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原料目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纳入原料目录,待该化合物列入原料目录后,再申请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备案。

(3)适宜人群包括幼儿的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仅可选用《备案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中适用范围为所有人群的化合物为原料。

(4)产品配方应当以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称及用量进行标示,不得标示预混料。

2.备案营养素补充剂产品每日食用的总量应当较小,并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其主要形式为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粉或口服液等,固体剂型每日食用总量不得超过20克,口服液每日食用的总量不得超过30毫升。缓释制剂、控释制剂、舌下吸收制剂、肠溶制剂、喷雾剂等不得作为备案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剂型,不得选择与原辅料理化属性不匹配剂型(如水溶性营养素选择软胶囊剂型)。

3.为保证产品稳定,满足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需要,改善产品感官要求,允许使用经包埋、微囊化等预处理后的原料,所用的辅料及加工助剂应符合保健食品辅料管理相关规定。

4.备案营养素补充剂产品标示值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营养素含量范围值均不得超过各营养素允许的补充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