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交的两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问题,都是地理标志产品——黄山毛峰产地范围外的企业在同类产品上能否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问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此条款对你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尽管没有标注“地理标志”相关文字,但因该产品名称和产地已受到地理标志保护,故产地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能使用“黄山毛峰”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也对此进行了明确。 上述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