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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遭处罚

  • 日期:2025-04-19
  • 来源: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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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云市监红弥处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弥勒市****糕点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汪某

执法部门: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3-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弥勒市**糕点店主要存在如下行为:

(一)弥勒市有有糕点店于2024年10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加工小作坊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12月2日开始生产经营糕点,主要经营蛋糕、面包类。我局执法人员查封的7袋友友烘焙苗饼,零售价10元/袋,生产日期:2025年1月14日、2025年1月15日,保质期:4天;12袋红豆起酥,零售价14元/袋,生产日期:2025年1月14日、2025年1月15日,保质期:4天;25盒桃酥,零售价:14元/盒,生产日期:2025年1月14日,保质期:30天;6袋小毛毛虫,零售价:12元/袋,生产日期:2025年1月14日、2025年1月15日,保质期:4天;4袋玉米棒,零售价:14元/袋,生产日期:2025年1月14日,保质期:4天;6袋酸奶餐包,*********等等*****10袋大养饼,零售价:12元/袋,生产日期:2025年1月14日、2025年1月15日,保质期:8天;34盒千层麻花,零售价:15元/盒,生产日期:2025年1月11日、2025年1月14日,保质期:8天;16盒椒盐酥,零售价:14元/盒,生产日期: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2日,保质期:30天;8盒雪域芝士奶贝,零售价:12元/盒,生产日期:2025年1月14日,保质期:4天。

(二)弥勒市有有糕点店生产经营的糕点包装在塑料盒礼品盒等容器中,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称量,每种糕点的重量相等,判定为预包装食品。弥勒市有有糕点店生产经营的糕点标签上只标注了食品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没有标注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名称(或)经销者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号及产品标准代号,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相关规定。货值金额、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查封糕点货值金额计算:友友烘焙茴饼7袋x10元/袋=70元、红豆起酥12袋x14元/袋=168元、桃酥25盒x14元/盒=350元、小毛毛虫6袋x12元/袋=72元、玉米棒4袋x14元/袋=56元、酸奶餐包6袋x12元/袋=72元、小蛋清饼12盒x14元/盒=168元;小荞饼9盒X14元/盒=126元、土鸡蛋饼9盒x12元/盒=108元、椰汁餐包4袋x10元/袋=40元、******等等******,合计2458元。经调查,弥勒市有有糕点店2024年12月销售金额为6033.38元、2025年1月销售金额为3229.5元,合计9262.88元。该案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2458元+9262.88元=11720.88元,销售金额为9262.88元,违法所得为9262.8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262.88元(人民币大写:玖仟贰佰陆拾贰元捌角捌分整)

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二、当事人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9262.88元(人民币大写:陆万玖仟贰佰陆拾贰元捌角捌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