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长处〔2025〕0520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林某
执法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1月起在经营场所内上架销售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的商品。该商品原产国为日本,属于混装非食用产品,仅在原外包装上贴有中文标签。上述商品原包装上用日文标注了有“注意:适用年龄:15岁以上请家长务必阅读此文。本产品含有小零件,请绝对不要放入口中,以免窒息等危险。因存在误吞风险,请勿给3岁以下儿童食用。巧克力中含有胶囊,请将巧克力掰开后食用。由于产品的特性,其中含有锋利的部分,请充分注意避免受伤。”内容的警示用语,但中文标签上未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商品80件,进货价为人民币20.86元/件,销售价为人民币29.8元/件,至案发已全部售出。故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38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15.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规定。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5.2元; 二、罚款人民币7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