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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西藏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 日期:2025-08-19
  • 来源: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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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问题,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公布第二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食品相关案例如下:

一、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平台配送站涉嫌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相关证照审查行为案

2025年3月,山南市市场监管局在线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平台配送站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相关证照未进行严格审查。经查,当事人未履行相关证照审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2023年版)》,山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848.14元,并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凸显网络餐饮平台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入网经营者资质合规,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藏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黑白青稞水墨糌粑(组合装)标签标明事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为案

2025年3月,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西藏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黑白青稞水磨糌粑(组合装)存在食品标签事项载明不齐,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问题。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黑白青稞水墨糌粑(组合装)标签标明事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一款;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六条之规定,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提供证据,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案发后立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至案发,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未收到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造成的不良反应报告或投诉,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山南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本案强调食品生产企业须严格遵守标签规范,确保信息真实完整,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三、林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巴宜区八一镇某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2月,林芝巴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巴宜区八一镇某店在淘宝商城宣传产品时使用“纯天然”字样。经查,当事人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和《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应规则及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提醒经营者广告宣传须真实合法,杜绝虚假误导,维护市场诚信环境。

四、那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色尼区某加工销售酥油点加工酥油中掺杂不同原料案

2025年3月,根据那曲色尼区便民警务站民警线索移交,色尼区某加工销售酥油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加工销售的酥油中掺杂不同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物品,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警示食品加工者须依法经营,严守原料安全,杜绝掺杂掺假行为。

五、那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多县某批发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3月,那曲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对安多县某批发店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存在大量过期食品,过期食品品种包括饮料、方便面、面包、糖果、饼干等。经查,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提醒食品经营者须加强库存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商品,严防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