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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食品广告宣称要求(一)之普通食品篇

  • 日期:2023-12-16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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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面上的广告质量参差不齐,虚假广告层出不穷,市场监管部门也经常开展“治理”行动,不少企业因违法宣传被处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广告内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食安信整理了食品广告宣称的相关要求,供各位企业参考。

普通食品广告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本次主要介绍普通食品广告的宣称要求及相关的法规条款。

普通食品广告宣称要求:

1. 不得宣称保健功能、疾病治疗预防作用等内容,不得宣传使用医疗、药品相关术语。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1.1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2 《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1.3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1.4 《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第四条: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

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第3.6条: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2. 不得使用国旗、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等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不得使用“军”字进行宣传。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2.1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2.2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3.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产品。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3.1 《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2 GB 7718第3.3条:不得标示贬低其他食品的内容。

4. 提及专利时需要标示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4.1 《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5.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识“广告”字样。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5.1 《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6.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6.1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7. 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宣传无法证实的内容,不得宣传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内容。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7.1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7.2 GB 7718第3.3条: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7.3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8. 引用数据时应标示数据来源或出处。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8.1 《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9.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可以替代母乳,固体饮料广告不得暗示产品适用于特定人群。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9.1 《广告法》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9.2 《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第四条: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

普通食品广告和保健食品广告有很多共同的要求,虽然普通食品广告不需要审查即可发布,但企业需要自纠自查,确保广告不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同时企业也应仔细研读相关法规,避免因广告不合规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