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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纯芝麻酱”检出过敏原花生成分但未在标签上标示,系共线生产带入,罚!

  • 日期:2026-03-28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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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棣市监处罚〔2026〕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山东省***芝麻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任某

执法部门: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与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合同约定: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纯芝麻酱”等产品。当事人从2024年10月份18日开始为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纯芝麻酱”。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批次为2025年01月12日的“***纯芝麻酱”,共生产200瓶;批次为2025年04月16日的“***纯芝麻酱”,共生产200瓶;批次为2025年5月27日的“****纯芝麻酱”,共生产400瓶;批次为2025年6月17日的“***纯芝麻酱”,共生产300瓶;批次为2025年6月23日的“***纯芝麻酱”,共生产400瓶;批次为2025年7月1日的“***纯芝麻酱”,共生产300瓶;6个批次一共生产了1800瓶,规格是250克每瓶,截止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了。销售价格是5.3元每瓶,销售收入共计9540元。当事人产品留样随机从生产线上抽取,算入损耗,不计入生产数量,实际上的生产数量每次都是多出2瓶供检测留样使用(1瓶用于企业出厂检测,1瓶用于留样),实际上述产品共计1812瓶,货值共计9603.6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纯芝麻酱”产品标签信息:***纯芝麻酱,品名:纯芝麻酱;配料:芝麻;致敏物提示:本品含有芝麻;产品标准代号:LS/T 322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71***;贮存条件:阴凉、干燥、通风处密闭保存;净含量:250克,被委托商:山东省***芝麻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委托商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产地:山东省滨州市;保质期:18个月;委托商: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商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联系电话:027-883***。除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01月12日,2025年04月16日,2025年5月27日,2025年6月17日,2025年6月23日,2025年7月1日,2025年8月6日,2025年8月12日外,其他信息均相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6批次“***纯芝麻酱”检测结果:检出过敏原花生成分,与其标签上标注的配料只有芝麻不符。 

经调查证实,上述6批次“***纯芝麻酱”检测结果:检出过敏原花生成分的原因是芝麻酱与调和酱(含花生和芝麻成分)输送管道存在一小段重叠区域,并且在出现问题的6个批次的“***纯芝麻酱”生产前均生产过调和酱(含花生和芝麻成分),这导致了在芝麻酱生产过程中造成微量的混料,从而引入花生成分,造成上述6批次“***纯芝麻酱”检出过敏原花生成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 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540元,上缴国库;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