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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测发现隐患食品是否要进行处罚?

  • 日期:2016-06-10
  • 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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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监测结果不合格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是否要进行行政处罚?这是自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开展以来,一直没断了讨论和争议的话题。给予处罚吧,似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给予处罚吧,又担心有案不查,失职渎职。两种观点也代表着风险监测牵头部门和稽查执法机构不同的主流认识。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中有关食品抽检结果的处理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确与监督抽检不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一般理解为给予行政处罚。而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从这两条规定看,似乎前者可以而且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后者没有提及似乎不需要处罚,但也没有规定不要处罚。

        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定义看,原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中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可见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目的性上的差别,不是直接为行政监督报务,不是以发现不合格食品为主要目的的。也正是这一点,成为许多人认为风险监测结果不能处罚的主要原因。

        从目前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情况看,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类是依据现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的风险监测,另一类是不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的风险监测。

        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的风险监测,是所抽取的检品都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检验结论不合格,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就是不合格食品。不管不合格的原因是什么,都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不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的风险监测,是根据食品可能存在的新的安全风险,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之外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的检验。这种检验结果检出食品中不应该有、限制有的物质或有害物质,除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进行分析评价外,一般会将检验结果的报告交办给抽样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置。需要注意的是,处置不是处罚,处置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时,才应进行行政处罚。处置主要是送达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告知并监督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问题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对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排查分析。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且食品中检出的不应该有、限制有的物质或有害物质确实与生产工艺、经营条件没有关联,则不应处罚。反之,如果检出的不应该有、限制有的物质或有害物质是生产企业非法添加的,且属于非食品原料或非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使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污染产生的,就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候的处罚,风险监测结果的报告已不是主要证据,而是证据之一或案件线索,主要证据是处置过程中查获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证明其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

        因此,对于风险监测结果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是不是需要行政处罚,不可一概而论,不要简单的断定一律处罚或一律不处罚,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置。